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4日 政策文号:滨政字〔2021〕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9〕21号)文件精神,保护地下文物、服务项目建设,根据有关文物保护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精准施策、提速增效,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遗存,在土地入库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破解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确保“拿地即开工”,形成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共赢的发展格局。二、适用范围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入库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和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的;(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调查确认,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不进行考古勘探。三、具体规定(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主体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入库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主体,均应为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的单位。(二)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1.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2.符合考古调查勘探要求的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清理等);3.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等。(三)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入库前的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和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聘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一次性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确有难度的,可申请分期实施。(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作业1.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依据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件要求,按照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技术标准,依法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调查勘探区域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勘探;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00平方米调查勘探时限可延长1个工作日。遇有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调查勘探时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依据标准计算工期的15个工作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调查勘探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日。2.建设用地不涉及登记备案的不可移动文物,且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埋藏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土地入库意见书。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埋藏且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需要继续进行考古发掘的,应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依法履行考古发掘审批手续,确保地下文物归国家所有,并于发掘结束后出具考古发掘报告,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发掘报告确定是否需要原址保护,不需要原址保护的,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同意入库的意见书;需要原址保护的,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不同意入库的意见书,并提出原址保护的要求。3.涉及登记备案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用地,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入库意见书。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规定调整。(五)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运用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出具的同意土地入库意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经费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向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后,计入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按照地块区域分级负担。本意见适用范围外的建设用地施工中发现文物所需的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按照文物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四、职责分工(一)文物行政部门1.市文物行政部门(1)负责对全市建设用地地块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提报申请和指定相关文物业务单位具体组织实施。(2)负责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其辖区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3)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土地入库意见书。(4)涉及已登记备案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土地供应,告知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土地申请单位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工作要求。(5)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实施改造的国有建设用地,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的调查结果,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并按规定出具土地入库意见书。2.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1)配合开展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相关工作;(2)按程序履行辖区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1.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之前,将下一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及时报送同级文物行政部门。2.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土地入库意见,对有文物保护要求的地块,在制定用地规划时依法予以保护。3.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已登记备案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在组织土地供应时列明文物保护具体要求,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按规定调整用地规划。(三)财政部门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地块土地区域归属层级,依据宗地征收、收储、出让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四)土地前期开发主体土地前期开发主体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土地清表、解决权属纠纷等工作,确保相关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并协调解决考古工作中实际遇到的各类问题,做好考古发掘前的场地保护及社会稳定工作。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统筹好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前期开发运作流程,推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顺利实施。(二)协调配合,抓好落实。各级文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土地前期开发主体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执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程序和要求,紧密结合工作职能,围绕责任分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流程。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联动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扎实推进。(三)不断创新,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及时发现、处置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工作新举措的落实,深入探索文物保护利用和城市建设相互促进的新办法,确保实施意见扎实落地见效。滨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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