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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4日 政策文号:济工信字〔202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当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由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第十一条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济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四)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六)入驻企业和引入合作性专业服务机构名单;(七)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各申报基地进行现场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者正式行文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审查情况,研究确定初步认定结果,提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按程序予以正式公布。第四章基地管理第十四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当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六条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第十七条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争取重点扶持。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资格:(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二)被证实明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基础信息表,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日。原济宁市中小企业局印发的《济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济中小企字〔2018〕19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济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关于印发《济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六稳”“六保”】【音频解读】《济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解读【“六稳”“六保”】【图文解读】《济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解读【“六稳”“六保”】《济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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