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企业优惠政策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民爆生产经营企业和非危化品化工生产企业驻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2日 政策文号:济工信字〔2021〕11号 有效性:有效
为单位实施流动驻点,在有化工企业的每个县(市、区)成立若干工作组(2人一组),分工负责驻点工作,每个工作组负责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对化工重点监控点中的非危化品企业,所在县(市、区)有化工园区或专业化工园区的,由就近的园区驻点人员一并实施流动驻点;所在县(市、区)无化工园区或专业化工园区的,与园区外化工企业一并实施流动驻点。根据驻点工作开展情况,后续每个驻点工作组负责的企业梳理可适当调整。(四)驻点人员驻点人员抽调范围包括:市、县(市、区)工信部门和乡镇(街道)从事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干部,以及化工园区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业务骨干等。其中,企业驻点人员主要从安全管理水平较高的民爆、化工生产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中抽调;规模较大、安全管理人员较多的企业原则上抽调2人,规模小、安全管理人员少的企业抽调1人。各县(市、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安全生产从业经历的人员补充到企业驻点人员队伍中。每个县(市、区)工信局都要抽调熟悉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副局长、机关干部,统一管理驻点县(市、区)的驻点工作。市工信局将抽调机关干部成立若干流动驻点工作组,每组2人负责2-4个县(市、区),定期赴各县(市、区)开展驻点检查督导工作。省工信厅成立由厅级领导干部带队的驻点工作督导组,定期对我市驻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做好驻点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驻点任务驻点人员进驻后,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完成节点,对企业进行严格的安全审计式检查,指导帮助企业全面查找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现场作业、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研究制定落实科学、规范、有效的制度措施,扫除盲区,堵塞漏洞,不断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一)对企业开展安全审计式检查。对照检查标准,对企业进行拉网式、起底式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列出台帐,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时限,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及时移交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应当处罚的要严厉处罚,应当停产整顿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应当关闭退出的按程序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各类安全工作体系。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培训体系、落实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人员。(三)督促企业全员学规、懂规、践规。建立落实安全培训制度,开展全员安全培训、警示教育,培育企业安全文化,将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到每一人、每一细节、每一环节,组织员工查找身边隐患,对发现隐患和对整改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奖励。督促加强化工园区实训基地建设,落实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员工安全素质。(四)督促企业加强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建立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严格作业审批、风险评估,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现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五)督促企业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立落实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完善设备设施台帐,加强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及时淘汰到期设备。(六)督促企业加快推进智能化改造。以提升企业安全环保水平为目标,加快实施智能化改造,开展企业智能化诊断,编制“一企一策”改造方案,实施关键岗位“机器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改造”,进一步提高企业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七)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风险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深入排查整改事故隐患,严格管控安全风险。(八)督促企业加强应急管理。完善企业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救援物质装备,加强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九)对驻点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重大隐患,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或派出单位报告,提出行政处罚或责任追究建议。四、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驻点监管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多发势头,有效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做好本地区驻点监管工作。要抽调政治过硬、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安全生产业务和法律法规的干部和企业业务骨干进行驻点,确保驻点工作顺利开展,有序进行,取得实效。(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工信局成立驻点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在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设立驻点监管工作办公室,统筹指导全市民爆生产、经营企业和化工生产企业驻点工作。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驻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驻点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期向派驻人员安排工作任务,检查工作落实情况。驻点人员进驻后,要设置办公地点,完善办公条件,日常化开展监管工作,至少每半月向所在地县(市、区)驻点监管工作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并逐级上报省、市驻点监管工作办公室。要督促抽调人员的企业根据人员抽调情况,安排相应人员补充到被抽调人员岗位,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缺位、不漏岗。(三)规范人员管理。驻点人员由当地驻点工作领导机构统一管理和考核,与派出单位工作脱钩,派驻期间不承担派出单位相关工作。驻点期间,驻点人员待遇标准参照《省派“四进”攻坚工作有关费用报销和干部待遇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驻点人员党员超过3人以上的,可设立临时党支部,不足3人的,应参加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组织的党务活动。驻点时间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派出单位要将派驻人员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完不成工作任务的要追究责任。驻点人员每半年轮换一次,轮换人员要至少提前半个月进驻,熟悉情况,交接工作,确保工作延续性。(四)严肃工作纪律。驻点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特别在组织大型集中培训、应急演练等活动时要加强防护措施。关于印发《济宁市民爆生产经营企业和非危化品化工生产企业驻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pdf关于印发《济宁市民爆生产经营企业和非危化品化工生产企业驻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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