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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医疗保障局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6日 政策文号:滨医保发〔2021〕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开发区相关工作机构,各医保、工伤定点医药机构: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落地工作,进一步提高目录药品的服务管理水平,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版药品目录自2021年3月1日按国家规定执行。二、为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负担,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谈判药品的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由20%调整为10%。三、新版药品目录中,国家谈判纳入的221个药品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了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四、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供应的主渠道,要根据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及时配备、合理使用谈判药品,切实满足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和使用。五、医保部门要做好医保药品支付的审核监督,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要强化经办管理,优化经办服务,保障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医保部门要配合卫健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合理用药需求,及时配备、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医保部门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谈判药品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定点协议考核管理范围。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滨州市医疗保障局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政策解读|其他解读《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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