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2日 政策文号:济牧发字〔2021〕5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畜牧中心,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太白湖新区农业服务中心:近期,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在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前提下,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持非洲猪瘟疫情总体平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冬季以来受寒冷天气影响,生猪发病情况增多,非洲猪瘟疫情发生风险大,如果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可能出现区域流行。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的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尽快落实好省委编办《关于健全完善市县畜牧兽医体制机制的通知》,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强化疫情防控力量,加强联防联控,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非洲猪瘟疫情。二、强化非洲猪瘟监测排查各县市区要强化非洲猪瘟疫情监测排查,坚持分片包村包场排查制度,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结合新冠疫情防控要求,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加强与养殖场户联系,及时报告排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按照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要求,继续实施入场检测,对规模猪场等场所开展非洲猪瘟入场采样监测,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对辖区非洲猪瘟疫情形势进行评价和预判,加强针对性防控措施,及早发现和果断处置风险。三、严格检疫和监督管理加强产地检疫申报管理,督促养殖场户落实检疫申报主体责任。严格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检疫环节。运输环节严打生猪及生猪产品违法违规调运行为,严格查验动物检疫证明,检查畜禽临床健康状况,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和消毒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的,坚决果断规范处置。强化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两项制度”。四、强化生物安全防护强化生猪养殖场户防疫监管,落实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根据省动物疫控中心《关于印发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导养殖场户科学防控非洲猪瘟,精准指导养殖场户做好消毒灭源工作,选择效果好、作用时间长的消毒药交替使用,适当增加消毒频次;严格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出,增加隔离设施,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推广全封闭管理、全进全出等现代养殖方式。同时,搞好养殖场户周边环境卫生,做好防鼠防虫工作。要充分利用新媒体、信息推动等多种途径宣传非洲猪瘟防控知识。五、强化各项应急准备进一步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版)》要求,强化应急防控机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做好主动引导,避免炒作;规范应急程序,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发现异常及时响应。加强春节期间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发现异常,按照“早、快、严、小”原则,迅速报告,及时应对,妥善处置,严防扩散蔓延。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2021年2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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