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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日常业务管理的工作人员。第三条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按照单位缴存关系,负责专管员的审批工作,并对专管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工作考评。第二章登记第四条济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均应建立专管员制度。第五条专管员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推荐,原则上由本单位财务、人事或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第六条缴存单位应推荐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扎实、遵纪守法的同志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第七条专管员应当专人专职,保持相对稳定,缴存单位变更或新增专管员的,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职责第八条专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咨询,收集和反馈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注销、汇(补)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缓缴等业务;(三)负责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个人信息修改、账户变更、转移等业务;(四)对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五)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受本单位职工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七)协助公积金中心对贷款逾期的职工进行催收;(八)积极参加公积金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会议和相关活动;(九)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其他工作。第四章奖惩第九条公积金中心根据专管员当年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专管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积极、考核不合格的专管员,建议所在单位进行调整。第十条专管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建议更换专管员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缴存单位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向公积金中心及时说明原因,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二)因工作失误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益损失的;(三)没有充分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四)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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