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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党政一体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薪酬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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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宁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司法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相应主管部门,各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党政一体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为保障济宁市党政一体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济宁市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济发〔2020〕23号),制定本规定。现将本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济宁市司法局2020年12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济宁市党政一体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薪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济宁市党政一体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薪酬管理工作,完善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济宁市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济发〔2020〕23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工作主管科室为律师工作科,具体负责市委市政府及部门、单位使用党政一体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薪酬管理工作。第三条党政一体法律顾问薪酬支付采取法律顾问年费和按工作量计酬相结合的方式。法律专家库成员按工作量计酬。第四条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年费每人每年2万元,每年年底前支付。第五条党政一体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费用:(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重要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合同、协议的审查,每次500—1000元(原则上,一次审查论证三件以内每人每次500元;一次审查论证三件及三件以上的,每人每次1000元)。(二)参加有关重要会议、案审会、论证会、咨询会、研讨会等会议和一般法律事务活动,每次500-1000元(原则上,一次会议每人500元,多个相关会议以天为单位,每半天每人500元)。第六条党政一体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参与诉讼法律事务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费用:(一)接受市委市政府以及各部门、单位委托,代理市委市政府以及各部门、单位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诉讼,每件1000-3000元(原则上,在济宁市任城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开发区开庭的每件1000元,在其他县市区开庭的每件2000元,在济宁市以外其他地市或者省外开庭的每件3000元)。(二)接受市委市政府委托代理市委市政府参加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诉讼或仲裁,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每件不超过2000元;标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每件不超过4000元;标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每件不超过6000元;标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协商确定。接受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委托,参加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或仲裁,标的额在1000万以下的,每件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在济宁市任城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开发区开庭的每件1000元,在其他县市区开庭的每件1500元,在济宁市以外其他地市或者省外开庭的每件2000元);标的额在1000万(含)以上的及重大民商事案件,由各部门、单位自行解决。共同行政复议案件、共同诉讼案件按1个案件计算费用。第七条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因办理市委市政府以及部门、单位委托法律事务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等差旅费按规定报销。第八条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市司法局安排工作的,不予发放法律顾问年费和相关费用;工作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酌情扣减年费及相关费用。第九条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使用专家处理法律事务原则上使用法律顾问或济宁市法律专家库中的其他专家;确有必要时,也可以使用济宁市法律专家库以外的其他专家,其薪酬支付标准参照本办法中的法律专家库成员标准执行。第十条市委市政府使用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由市司法局具体业务承办科室经分管领导同意申报,报律师工作科和分管领导审核后,经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同意,报市司法局主要领导批准。市委市政府部门、单位聘用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指派。第十一条市委市政府使用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填写《市委市政府使用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登记表》和《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履行职责服务情况反馈单》。登记表和反馈单由市司法局业务科室按程序办理后交律师工作科存档,作为结算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薪酬的参考依据。市委市政府部门、单位使用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填写《市委市政府部门单位使用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申请表》,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填写《市委市政府部门单位使用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审批表》和《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履行职责服务情况反馈单》,交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存档,作为结算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薪酬的参考依据。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附件:1.市委市政府使用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登记表2.市委市政府部门单位使用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申请表3.市委市政府部门单位使用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审批表4.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履行职责服务情况反馈单附件1市委市政府使用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登记表附件2市委市政府部门单位使用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申请表附件3市委市政府部门单位使用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审批表附件4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履行职责服务情况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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