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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三年攻坚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济宁市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三年攻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济宁市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三年攻坚计划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和省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行动三年规划的通知》(鲁卫发〔2020〕10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一、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共建共享,深入实施基层医疗卫生设施提升项目,利用三年时间,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档升级、县域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力争到2023年6月底实现以下目标:——2021年,全市11家县级综合医院全部达到国家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提前完成省定目标。——2021年,全市11家县级中医院全部达到国家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3家达到推荐标准。2022年,4家达到推荐标准。2023年,6家达到推荐标准。——2022年,6家县级妇幼保健院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提前完成省定目标。——全市174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达到国家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其中,40家达到推荐标准。2021年,20家达到推荐标准。2022年,30家达到推荐标准。——政府办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院中医药科室全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全覆盖。二、主要任务(一)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龙头作用。全面提升县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综合能力,实现县域就诊率达到90%以上。到2022年底,每个县(市)要完成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救治、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癌症等类别中的至少5个专病中心建设。补齐县级综合医院发热门诊、感染性疾病科、精神(心理)科和病原微生物检测、急诊急救、创伤救治等服务短板;完善县级中医院治未病科、康复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发热门诊、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急隔离产房建设,提高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和急危重症救治能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发改社会〔2020〕735号)要求,每个县(市、区)改善1所县级医院传染病救治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相应规模的传染病救治病床、负压病房和重症监护病房。(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快提升县级精神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到2023年,完成微山县、鱼台县县级公立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发挥县级医院医共体牵头作用,推进人才、技术等资源下沉,提高医学影像、远程心电、远程会诊、检查检验、病理诊断、药品供应保障、消毒供应、后勤服务等中心覆盖面,推行医共体内医疗质量及院感控制、健康管理、中药饮片、教育培训的统筹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二)持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标创优建设。1.加快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持续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推进乡镇卫生院分批次达到基本标准、推荐标准。每个县(市、区)根据地域和人口分布,选择1—3家乡镇卫生院,将服务能力提升到二级医院标准,作为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构建农村地区30分钟重点疾病救治服务圈。(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2.拓展优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到2021年底实现每个街道办事处或每3—10万服务人口办好1个标准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能力和覆盖人口,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社区医院。自2021年起,新建或由卫生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参照社区医院标准建设,增加业务科室设置,拓展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严格落实新建小区中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用房政策,因地制宜推动有条件的老旧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核实、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安排在首期建设。新建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建成后应移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统一调配管理,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使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三)优化调整村卫生室设置。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完成县域村卫生室规划调整,实施村卫生室分类管理,按照服务半径不超过2.5公里、覆盖2000—4000农村服务人口的标准设置中心村卫生室,建成以中心村卫生室为主体、一般村卫生室和村卫生室服务点为补充,公益特色鲜明的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形成农村地区15分钟健康服务圈。2021年3月31日前,各县(市、区)完成中心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到2023年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并规范运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实行村卫生室运营补助,对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由县级财政每年给予补助1万元。运营补助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管理,根据村卫生室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不得留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四)推进医防融合服务。推行以居民健康为中心的整合型医疗服务,推进县域内医疗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整合、服务融合,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纳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把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作为临床医疗服务的重要环节,探索推行医疗处方和健康处方“双处方”,逐步建立预防、医疗、慢病管理、康复为一体的服务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五)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动基层卫生人才公开招聘、岗位设置、职称评聘、收入分配等优惠政策落地见效。落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标准,以县为单位空编率降至5%以下。设立基层首席公共卫生医师,为每家乡镇卫生院配备1—2名专兼职公共卫生医师。(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村医生以县为单位按照农村服务人口1—1.5‰配备,积极推行县招乡管村用。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全日制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三年内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健康网格化监管体系,整合卫生监督、计生执法、职业健康等执法队伍,推动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六)推进信息化赋能基层。完善县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功能均要达到《省统筹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的80%以上;县域内健康数据实现互联互通,形成融合公共卫生、电子病历等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电子健康档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均实现在线预约、双向转诊和数据自动采集。全面推广电子健康卡应用,县级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均达到3级以上,其中县级综合医院达到4级以上。推进远程医疗覆盖全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村卫生室,具备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功能。推进“互联网+综合监管”,提升医疗卫生、医疗保障行业综合监管效能。进一步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中的妇幼健康项目管理模块,提升妇幼健康机构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七)优化基层机构运行保障政策。严格落实“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保障政策,在编在岗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五险一金”、政策性补助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水平不低于80%。对财力较弱、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由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分步实施、逐年提高,到2023年落实到位。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级政府根据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基本药物补助按规定标准足额到位,界定明确、专款专用,不得打包拨付、挤占挪用。财政补助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账户,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两个允许”要求,统筹平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收入逐步达到县级医院同职级人员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发挥医保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选取1—2个县(市、区)试点推行取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定额限制,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据实结算;试点成功后,在全市推开。取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合规医疗费用按医保有关政策进行支付。(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卫办基层发〔2020〕9号),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评价体系,严格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核定机构工资保障水平、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之一,提升综合管理水平,激发内部活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三、保障措施(一)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将加强统筹管理,推动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均衡协调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要求,切实承担起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支出主体责任,统筹做好县域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布局,紧盯短板弱项,明确建设项目、实施步骤,制定三年攻坚计划配档表,推动工作落实。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管理、绩效评价,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水平、运行效能、服务能力。市、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政策和“空编补齐”计划,支持县域各医疗卫生机构分批次增加用人计划。市、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落实县域医疗卫生机构补短板项目立项批复。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落实有关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保障政策,支持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性建设支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招聘和职称评聘、薪酬等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工作。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卫生、医疗等因素,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房“六同步”政策落实,共同指导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使用权移交工作。市、县医保部门负责制定引导病人留在基层的医保政策,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总额占比。(二)加快推动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工作目标和任务,在调研论证基础上,于2021年1月31日前制发当地工作计划。在选址规划、项目论证、政策支持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尽早落地。市级每年设立3000万元奖补资金,重点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市、区)要围绕三年攻坚计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开展重点指标动态监测,及时掌握计划实施情况。要根据进展情况,加强重点项目的督导检查,帮助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2023年下半年,省市将组织评估验收。附件:1.济宁市加快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三年攻坚计划县级机构任务表2.济宁市加快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三年攻坚计划基层机构任务表附件1济宁市加快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三年攻坚计划县级机构任务表县市区县级综合医院达到国家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单位数县级综合医院达到三级乙等医院医疗服务水平单位数县级中医院达到国家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单位数县级中医院达到三级乙等医院医疗服务水平单位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单位数2021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1年2022年全市累计1157834623456任城区1----1------------1--兖州区11--------------------曲阜市11----1----1----1--泗水县1--1----1------11--邹城市11----1------1--1--微山县1----------------------鱼台县1----------------------金乡县11--------------------嘉祥县1----------1--------1汶上县11----1----1----1--梁山县1--1------1----------附件2济宁市加快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三年攻坚计划基层机构任务表县市区达到基本标准数达到推荐标准数建成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数建成社区医院数2021年2022年2023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1年2022年2021年2022年全市累计80120174203040011618任城区1316213450123兖州区47101120101曲阜市810143450112泗水县69141230101邹城市1215203550112微山县813172340101鱼台县47111230101金乡县610141230112嘉祥县48132230101汶上县48151230101梁山县710152230112济宁高新区3450110001太白湖新区0120000000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123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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