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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音像设备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和《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采集存储设备。第四条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需要、科学配置、兼顾长远的原则。第五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专门用于行政执法工作。录音、照相、摄像设备主要在调查取证、送达与执行环节,对重要时间节点的关键证据进行记录。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等便携式执法记录设备主要在调查取证、送达与执行环节,对执法现场的动态执法过程进行实时记录。视频监控设备主要在执法程序启动、审查与决定环节,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听证等执法行为进行记录。第六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可根据实际需要每个部门按不少于2台、不多于10台配备(有业务配备标准的执法部门除外)。购置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同级预算,并由部门统筹现有经费予以解决。录音、照相、摄像、视频监控设备和其它所需音像记录设备,已纳入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目录的,应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目录的,根据实际执法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第七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禁配备与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第九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音像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细则。第十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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