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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托育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托育机构备案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发〔202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部门协同的原则,建立本市托育机构备案制度,加强对托育机构的规范管理。第三条本市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适用本办法进行备案。早教机构和幼儿园开设托班的,不属于备案对象。第四条托育机构的设置要求、场地设施、人员规模等,应当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托育机构的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监督等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托育机构的备案工作。第六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托育机构的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托育机构注册登记信息共享机制。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第三章托育机构备案第九条托育机构可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或手机端APP(附件1),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附件3)和《备案承诺书》(附件4),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也可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工作人员协助办理。(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以租赁协议约定的起止时间计算;(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保育人员提供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保健人员提供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保安人员提供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健康合格证明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取得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评价为合格的《消防检验报告》;(六)提供餐饮服务的,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提交供餐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条托育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提供备案回执(附件5)和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6)。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并说明理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及时为机构办理备案,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对变动事项进行申报并重新备案。第十三条托育机构向原备案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注销原《托育机构备案书》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注销备案。第十五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通过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等有关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公开(附件7),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托育机构通过备案,仅代表其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时符合本办法要求。在运营过程中,托育机构应主动接受婴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网址及APP二维码2.滨州市托育机构备案流程图3.托育机构备案书4.备案承诺书5.托育机构备案回执6.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7.托育机构备案信息公开表8.滨州市托育机构备案咨询电话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二、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附件7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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