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1日
政策文号:滨医保发〔2020〕4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市属开发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滨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滨政办字〔2020〕72号),我市单位参保人员职工医疗保险改为累计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期间严格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确保应缴尽缴,缴费基数按年度调整,参保享受待遇政策。二、单位参保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视为中断参保,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续保时补齐欠费的,按自实际缴费之月起恢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政策执行;续保时仅自当月起重新缴费的,按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并进入6个月待遇过渡期,即:缴费当月不予报销,自次月起每月按照10%、20%、30%、40%、50%、60%的比例支付,第7个月恢复正常医疗保险待遇。三、参保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退职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在退休时按规定进行补缴。办理医疗保险退休、退职待遇审核时间与法定退休、退职年龄不一致的,按照法定退休、退职年龄执行。四、本通知按滨政办字﹝2020﹞72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1月10日起执行。之前已补缴的予以计算缴费年限,不予退费。五、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以上政策执行。六、上级如有新规定,按规定执行。滨州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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