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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征地补偿费用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各分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费用管理工作,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拨付情况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征地补偿费用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征地补偿费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自查(一)全面清理自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历年来征地补偿费拨付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自查,摸清底数,进行全面整改。市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将对征地补偿费用拨付情况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要确保限期整改到位。(二)建立管理工作台账。在全面清理自查的基础上,建立征地补偿费用拨付情况工作台账,明确征地面积、补偿金额、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拨付日期、已拨付金额等内容,并根据征地补偿费用拨付情况对工作台账进行实时更新。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一)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全面落实信息公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对征收土地均应按法定时间和日期先后进行拟征收土地公告、勘测调查清单公示、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复后征收土地公告,对涉及征收土地的范围、权属、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等进行主动公开,确保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切实履行征地预存款制度。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建立征地预存款财政专户。在组织用地报批时,提前测算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或申请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费用提前预存至征地预存款账户,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凭证作为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要件,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未落实征地预存款制度的建设用地报件,一律不予受理,确保建设用地批复后征地补偿费用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三、建立征地补偿费年度清理自查制度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于每年6月至10月对上一年度批复的征收土地及历史原因形成的分期补偿方式拨付的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拨付情况进行清理自查。清理自查工作分调查摸底和完成整改两个阶段进行:(一)调查摸底阶段。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要在核实征收土地面积和补偿费兑付到村和农民个人情况的基础上,坚持边自查、边整改,将征地补偿费拨付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并将费用拨付凭证和整改情况及时上传至“征地补偿费自查上报系统”。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于7月底前,将初步调查摸底情况书面报告和整改工作台账上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二)完成整改阶段。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制约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的问题进行梳理,逐项列出整改清单,制定针对性措施,攻坚克难,确保清理工作不留死角。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于10月底前将完成整改任务工作报告和整改台账上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四、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状况的监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县级财政部门定期对当年度征地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和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征地补偿费管理中各自工作职责,并加强沟通协调。(一)建设用地报批前。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测算征地相关费用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征地预存款项,出具征地预存款凭证交自然资源部门。(二)建设用地批复后。自然资源部门自收到建设用地批复起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用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责,不断完善征地补偿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且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暂停其建设用地计划供应和征收土地的报批。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贪污、私分、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相关人员特别是公职人员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或报告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市财政局2020年11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政策解读|图文解读《关于建立征地补偿费用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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