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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滨州“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非常满意。第九条评价由各级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建立考评数据库,对考评结果统一汇总、管理。考评方式采取“一事一评”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办法。信用评价分值=星级评价-行业监管部门扣分-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扣分,扣完为止。合同履行情况、服务态度、收费等方面星级评价由项目申请单位负责评定(中介机构出具成果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服务成果质量、合法经营等由审批部门负责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抄送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管部门(中介服务合同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此项评分采取扣分制,不合格(扣0-15分),非常不合格(扣16-30分);中介机构管理制度执行和信用情况由各级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负责评定。(中介服务合同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此项评分采取扣分制,不合格(扣0-10分),非常不合格(扣11-20分),(帮办代办项目评价由各级帮办代办运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第四章不诚信程度的判定第十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记录包括一般不诚信和严重不诚信。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属于一般不诚信行为,包括:(一)单个中介服务项目评价为2星(40分)及以下的。(二)非项目申请单位造成的合同洽谈签订、服务履约超过公告或合同约定时限30%-100%(含30%、100%)的。(三)在“中介超市”平台上传的资料过期或不符合要求累计超过2次。(四)中选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被取消中选资格或未全面准确理解项目公告信息无法满足服务要求而放弃中选资格的。(五)在同一项目服务期间,无正当理由或变相增加服务费用的。(六)未经项目申请单位同意私自更换单个项目服务人员的。(七)因服务质量差造成服务成果2次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影响项目申请单位审批进度的。(八)应当提供却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服务成果给项目申请单位开展关联服务造成不良后果的。(九)新成立的中介机构合并、兼并、重组其他网上入驻中介机构后,与被注销机构(继续沿用原机构名称参加公开选取的列入严重不诚信)均未及时报告“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备案的。(十)被其他行政或行业监管部门认定为异常名录或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记录不良行为的。(十一)授权代表人联系电话号码非本人实名,2个及以上相同业务类型中介机构业务授权人或联系方式相同的。(十二)其他应记作一般不诚信的行为。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属于严重不诚信行为,包括:(一)在公开竞价和均价比选的项目中以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极低价格扰乱市场良性竞争,并不能保证服务质量的。(二)提供虚假材料(营业执照、资质信息、项目业绩等)入驻“中介超市”、获取报名资格或中选资格的。(三)无故放弃中选资格或中止服务的(2个工作日内项目申请单位与中选中介机构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故放弃)。(四)非项目申请单位造成的合同洽谈签订、服务履约超过公告或合同约定时限100%(不含100%)的。(五)一年内一般不诚信行为记录累计超过2次的(含2次)。(六)因服务质量差造成3次及以上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项目申请单位审批进度的。(七)应当提供却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服务成果给项目申请单位开展关联服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便利影响其他中介机构经营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九)采取威胁、恐吓、利益输送等手段干扰其他中介机构参选或开展服务、项目申请单位星级评价的。(十)不同中介机构报名物理IP地址相同,与项目申请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十一)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项目申请单位骗取批准文件或国家资金的。(十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质或年检评价、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十三)贿赂项目选取当事人或捏造事实反映情况、故意泄露项目申请单位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未按项目公告信息或双方合同履行职责被投诉并经查属实的。(十五)新成立的中介机构合并、兼并、重组其他网上入驻机构后,被注销的中介机构继续沿用原机构名称参加公开选取的。(十六)被其他行政或行业监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或受到行政处罚应当列入严重不诚信的。(十七)中标后私自将项目转(分)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十八)捏造虚假事实,帮助项目申请单位造假,提供虚假报告结论的。(十九)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记作严重不诚信的行为的。第五章失信惩戒第十三条中介机构记录一般不诚信1次,将停用其入驻中介超市账号,涉事中介机构及人员3个月内不得在中介超市开展相关业务;记录严重不诚信1次,将停用其入驻中介超市账号,涉事中介机构及人员1年内不得在中介超市开展相关业务。中介机构不诚信行为自纳入之日起至限制期届满,由中介机构申请,经同意后恢复中介机构平台执业资格。第十四条对有不诚信行为的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其不诚信行为发送给各行业监管部门,作为中介机构的信用评分依据。第六章对不诚信的异议第十五条中介机构认为发布的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提出信息异议申请:中介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且有确凿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当在评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属地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项目属地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调查处理时间除外)内予以答复。经调查无误后,将对已评价项目进行一次性修正。中介机构对中介超市网站发布的不诚信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信息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属地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项目属地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时间除外),完成核查信用信息处理,并将核查结果报送市内各行业监管部门;经核实,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中介超市网站应当更正或者删除相关信息,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书面告知中介机构。第七章信用奖励第十六条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对拥有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且无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一)引导社会投资项目选取信用评分高的中介机构;(二)将信用评价作为择优选取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三)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四)行业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7日。期间,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20年11月27日印发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滨州“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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