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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滨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北海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现将《滨州市应急管理局滨州市公安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加强协调联动,不断提升灾害事故处置能力和水平。滨州市应急管理局滨州市公安局2020年11月18日滨州市应急管理局滨州市公安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工作机制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市应急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在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事故处置领域的合作,提高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水平,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工作机制。第二条当我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根据救援处置需求,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迅速联动,联合组织开展处置。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应急处置联动范围:(一)危险化学品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烟花爆竹类事故;(四)火灾事故;(五)水旱、台风、海洋、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事故;(六)非煤矿山、商贸制造业(轻工、建材、纺织、金属冶炼、机械等领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多人涉险)事故。(七)其他需要联动处置的灾害事故和突发应急事件。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接到联动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联合处置。第五条公安机关在接到灾害事故通报后,要迅速调集力量,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处置。第六条双方加强联动响应,遇有突发事件,双方加强合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应对处置。公安机关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需求,在警戒保卫、道路交通管制与疏导、人员救治、群众转移等方面提供支持。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公安机关需求,在救援处置、专家支持、救灾设施设备和储备物资等方面提供支持。第七条应急、公安要加强灾害事故信息搜集研判,主动做好信息对接、共享、研判。第八条加强信息通报,自然灾害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将协助需求第一时间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报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第九条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公安局要建立密切联系,指定专班专人,固定通讯工具和联络方式,畅通信息直通渠道。(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值班电话:3301965,传真:3301978;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值班电话:3165000,传真:3165000。)第十条双方加强在信息化方面的共享与合作,互相开放视频监控端口,利用“天网工程”、“雪亮工程”以及重点企业视频监控,为指挥调度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一条双方开展应急救援资源互助,紧急情况下,相互提供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和力量等支持,实现应急资源互助互补。第十二条加强舆情管控。双方共同加强突发事件相关舆情监测和管控,强化灾害事故舆情信息搜集和通报,根据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发声,回应社会关注。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公安(分)局应当参照市局模式,建立公安应急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联动工作机制,密切协作、共同应对,提高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水平。第十四条本机制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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