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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7日 政策文号:滨发改价格〔2020〕39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经发局,国网滨州供电公司: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2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价格政策延长电动公交汽车低谷电量奖励政策时间,即2021—2023年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分别给予0.91千瓦时(2021年)、0.78千瓦时(2022年)、0.65千瓦时(2023年)谷段电量奖励。奖励电量用于抵扣峰段(优先)和平段电量,降低电动公交汽车用电成本。二、政策推送各单位要掌握辖区内电动公交汽车公司情况,积极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政策,并协助企业申报。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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