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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清洁取暖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滨州市市级清洁取暖资金(以下简称“清洁取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9〕11号)、《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滨发〔2019〕7号)、《滨州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清洁取暖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各类预算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全市清洁取暖工作的资金。第三条清洁取暖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统筹安排、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四条清洁取暖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清洁取暖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支出政策,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拨付资金等。市住建局负责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各县(市、区)财政、住建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的清洁取暖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市住建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全市清洁取暖规划,研究提出清洁取暖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新增预算安排重大政策和支出项目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住建局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第六条市住建局对清洁取暖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第七条清洁取暖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建设补助。主要用于纳入全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实施方案范围用户的煤改电、煤改气、生物质能、集中供热和困难群众等清洁取暖改造建设补助。(二)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运营补贴。主要用于纳入全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实施方案范围用户的煤改电、煤改气、生物质能、集中供热和困难群众等清洁取暖改造运行补贴和生活用气补贴。(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助。主要用于纳入全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实施方案范围的城镇和农村用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助。(四)市城区集中供热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市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改造、管理和维护补助支出。(五)市城区集中供热运营补贴。主要用于对市城区集中供热企业因供热成本和热价倒挂形成的亏损进行临时性补贴。(六)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用于清洁取暖方面的其他重点支出。第八条市住建局负责项目库建设,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前期准备工作。所有申请预算的项目都应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项目库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第九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市住建局要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第十条推进资金统筹使用,在符合中央、省规定前提下,将中央、省清洁取暖资金纳入市级清洁取暖资金管理框架进行统筹规划,一并研究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形成资金合力。第十一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二条市住建局根据清洁取暖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市本级支出应明确到项目,纳入市级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应明确到分配地区或项目。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60日内正式下达,市住建局在规定时限前10日,分别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将分配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应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报分管市领导同意。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市级资金是否与中央、省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考虑各地财力状况等内容。审核无意见的,市财政局及时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不能同步下达的,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第十四条市住建局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批复的预算方案,制定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本级支出预算执行节点和工作措施,并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局备案,作为监督预算执行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清洁取暖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分配方式。县(市、区)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市级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第十六条市住建局按照加快预算执行的要求,制定项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扶持方式等,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第十七条县(市、区)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第十八条项目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十九条清洁取暖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管理监督第二十条各级住建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第二十一条清洁取暖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纳入动态监控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实时监控、风险预警和流程追溯,定期通报预算执行进度。第二十二条各级住建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要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第二十三条清洁取暖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市住建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部门管理职责公开除涉密资金外的相关信息。市财政局主要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住建局主要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清洁取暖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确定责任主体,并按要求组织整改。第二十六条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清洁取暖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市住建局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5日。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市级清洁取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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