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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职业院校专任教师考察招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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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宁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业院校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80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20〕59号),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招聘急需紧缺优秀人才担任专任教师的,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通过直接考察方式招聘范围包括: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奖、省级技术能手、齐鲁首席技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和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二等奖;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5名、省级二类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省级教学能力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全省师范类从业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获奖选手;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急需紧缺专业“双一流”(一流大学、一流学科)高校全日制硕士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可放宽到全日制本科)。第三条专任教师考察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布招聘信息;(二)报名、资格审查;(三)考察;(四)体检;(五)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六)办理聘用手续。第二章招聘方案的制定第四条招聘院校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自主编制年度考察招聘方案,自主确定招聘批次、时间,并自主组织实施。其中,部门所属职业院校的年度公开招聘方案事先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五条招聘方案实行年度备案制,即“一次报备,分批组织”。当年度内,按照备案的年度总体招聘方案,可一次或分批次制定招聘公告、组织招聘,对招聘未果的岗位可在年内及时进行补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不再对各批次具体招聘方案或招聘公告进行前置审核。第三章招聘的组织实施第六条招聘院校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确定的模板样式、发布时间要求,在相应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开展招聘工作。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对发布的招聘信息内容负责。招聘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二)应聘人员条件;(三)考察办法;(四)报名时间、方法途径;(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招聘信息公布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第七条招聘院校选派专人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须在招聘院校网站公布。第八条招聘院校按照招聘方案开展考察工作,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第九条招聘院校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有关规定,组织拟聘用人选的体检工作。第十条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招聘公告发布平台、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第四章聘用人员的备案第十一条拟聘用人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聘用人员,招聘院校填写聘用人员花名册,报同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备案报告及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2)对应批次招聘公告;(3)招聘过程中违纪违规及存在不诚信情形人员信息。报送材料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理由。第十二条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且取得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的,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或在2个考试周期内不能取得上述资格证书的,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三条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职业院校新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按照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专任教师考察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须回避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或担任考官、工作人员。第十五条考察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监督。第十六条招聘院校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有关投诉或者实名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向投诉人或者实名举报人反馈;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招聘院校要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舆情研判,一旦出现重大舆情要妥善处置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报告。第十八条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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