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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大数据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大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滨州市政务云(以下简称市政务云)管理,提升政务云应用能力和服务水平,保证政务云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务云的监督管理、服务应用、运营维护、安全保障及其他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务云是指基于云计算技术建设的,专用于支撑各政务部门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应用等非涉密领域的综合服务平台。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派出机构等(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府政务信息的各类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第四条坚持“上云为常态、不上云为例外”原则,使用单位必须基于市政务云开展业务系统建设和应用。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严禁新建、升级改造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再分散、独立采购硬件设施、支撑软件、通用软件。确有特殊原因暂不能上云的,须经市大数据局(以下简称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同意。已建和在建数据中心、机房及未整合政务信息系统应按相关具体工作要求,逐步迁移整合或纳入市政务云统筹管理。对不配合整合上云的,不予拨付后续建设和运维经费。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市政务云的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市政务云及有关政务信息系统的整体信息安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处置网络安全事件,认定事件责任。第六条主管单位负责政务云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受理、审批各使用单位政务云资源的需求。第七条市公安局负责市政务云及有关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网络安全执法工作。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务云有关经费的统筹安排、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第九条市审计局将政务云建设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第十条市保密局负责市政务云的保密监督指导工作。第十一条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务云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负责云资源的申请与确认,系统迁移、应用部署、数据管理、运行维护,与云服务商签订《上云政务信息系统安全责任落实表》,及时整改发现的信息系统安全风险或漏洞,配合做好市政务云安全检查等工作。第十三条云服务商由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招投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法规和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云服务商负责服务开通、动态监测、优化配置、日常运维、平台安全、应急保障,与使用单位签订《上云政务信息系统安全责任落实表》,配合使用单位完成系统部署、安全整改等工作,配合第三方评估单位完成政务云服务质量评估工作,定期向主管单位、使用单位提供运维周报、月报、故障处理报告、资源优化方案、资源利用率等报告。第十四条主管单位可以委托政务云服务第三方评估单位,对市政务云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使用单位云资源利用情况等开展评估工作。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市政务云采用服务目录的形式提供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一)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提供机房和配套设施、计算资源、存储资源以及网络、信息安全、容灾备份等服务。(二)平台即服务(PaaS)。提供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中间件、开发平台等服务。(三)软件即服务(SaaS)。提供AI工具服务、软件开发服务、视频会议服务、短信服务、政务应用等服务。(四)数据即服务(DaaS)。提供大数据存储与分析服务、搜索引擎、消息队列、数据可视化、数据集成等服务。(五)其他服务。提供专享云服务、迁移实施服务、安全评估等服务。第十六条市政务云使用包含云资源申请、审核、开通、试运行、正式运行、变更和终止。第十七条申请。使用单位根据业务需求提出使用申请,提交申请表及业务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方案(迁移方案)、功能性能参数、政务云资源测算依据、第三方评估报告等至主管单位。第十八条审核。主管单位依据“合理规划、按需分配”原则,对使用单位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实、论证,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第十九条开通。主管单位出具评审意见后,云服务商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源开通,配合使用单位进行系统迁移或部署,并完成上线安全检测。第二十条试运行。使用单位所申请资源试运行时间为20个工作日,使用单位应在试运行期内完成资源测试、系统测试、试运行等工作。第二十一条正式运行。试运行结束后根据试运行情况进行资源调整确认,并签订资源确认表及《上云政务信息系统安全责任落实表》。试运行期满进入正式运行阶段,开始计费。第二十二条变更。系统运行期间使用单位对政务云资源进行变更的,需向主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云服务商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系统运行期间,资源利用率低于或高于正常范围的,经主管单位审核及使用单位确认后,云服务商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实施。政务云资源使用不合理且不主动提出变更申请的,由主管单位向使用单位发出云资源变更建议书,1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未予反馈的,主管单位将通知云服务商进行强制变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终止。因业务调整、系统下线等原因需终止使用政务云服务的,使用单位需向主管单位报备,会同云服务商做好资源释放、数据清除等工作。对政务云资源已终止使用且不主动提出终止申请的,由主管单位向使用单位发出云资源终止建议书,1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未予反馈的,主管单位将通知云服务商进行强制终止,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二十四条政务云资源正式开通使用后,云服务商配合主管单位定期对照使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云资源使用率和实际运行情况,主管单位向政务云资源使用不合理的使用单位提出调整建议,使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使用情况说明。未提交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够科学的,主管单位将通知云服务商进行强制调整。使用单位如短期内需要提供临时性资源扩充或重大活动保障支撑,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主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可开通政务信息系统重点保障服务。第四章运维管理第二十五条云服务商应建立专业运维管理团队,负责市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机房、服务器、存储、网络、安全等基础设施,确保市政务云7×24小时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六条云服务商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内部管理制度、云服务管理体系,加强市政务云相关人员管理、技术培训和保密安全教育工作;应出台保密制度、机房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运维人员管理制度等。第二十七条云服务商应通过监测系统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市政务云的日常监管,监控云资源使用,向使用单位和主管单位提供监管账号或接口,定期报送运行维护报告、云资源使用情况和优化建议等。云服务商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按规定和流程及时处理,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主管单位并告知相关使用单位,同时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把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政务云平台必须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三级以上要求建设和保护,并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体系,定期进行密码应用评估。第二十九条系统部署到市政务云后,按照“安全管理责任不变,数据归属关系不变,安全管理标准不变”,云服务商负责平台侧的安全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系统和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主管单位负责安全监督工作。第三十条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上云业务系统及数据的安全管理,明确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并按照相应级别开展安全建设,加强日常监控,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应与政务云服务商应界定上云系统的安全责任边界,签订《上云政务信息系统安全责任落实表》,并报主管单位备案。第三十二条云服务商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市政务云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风险评估、基础设施安全监测评估、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等工作;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体系;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定期发布安全公告、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市政务云安全运行。第三十三条当云服务商所提供安全服务资源无法满足使用单位应用安全防护要求时,云服务商应积极配合使用单位落实(部署)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备)。第三十四条安全监管单位和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市政务云的安全监管,定期开展市政务云的网络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网络安全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政务云服务商等应主动配合安全监管单位、主管单位工作,开放相关安全管理权限或接口,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网络安全数据,及时汇报网络安全事件。第三十六条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等资源,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复制和利用用户数据;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监督考核第三十七条主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市政务云服务监督管理机制,从服务能力、服务管理、资源利用率、服务目录、服务费用等方面对云服务商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支付费用结算依据;从信息资产情况、云资源使用情况、安全状况等方面对使用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使用单位大数据工作考核和信息化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八条主管单位、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估情况对云服务商进行评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单位有权终止云服务商的服务,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确定新云服务商:1、云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不达标;2、云服务商无法满足多数用户的服务需求;3、未经授权访问或使用用户的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4、无法保障市政务云安全、稳定运行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大数据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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