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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建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个人公积金账户司法冻结的除外):(一)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1、购买商品房已办妥房屋产权证(含购买二手房)2、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4、购买拍卖产权房(二)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三)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四)职工偿还、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五)职工偿还、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六)职工租赁住房(七)职工退休(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3、判处刑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十)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第五条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第六条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提取条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第七条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如有连续3期(含)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的,可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不得申请办理按年提取业务,直至还清贷款本息。第八条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商务公寓、车库、地下室、装修住房等,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九条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七)、(八)、(九)、(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办理职工账户封存后,方可销户提取。第三章提取申请材料第十一条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提取人银行卡及提取证明材料原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第十二条身份证明材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其他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军官证等作为有效身份证件。特殊情况的人员可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须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第十三条提取证明材料(共同材料: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提取人银行卡(I类卡)):(一)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应提供的材料:1.购买商品房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日期在三年之内)和契税完税证明。2.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已交购房款的所有票据(最近一次购房款票据日期在三年以内)。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缴差价票据,且最近一次票据日期在三年以内。4.购买拍卖产权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在三年之内)、契税完税凭证。(二)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或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或翻建费用发票、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三)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四)职工偿还、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银行盖章的还款流水原件、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本人需到公积金服务大厅授权查询打印)、还款计划表原件、银行结清证明。(五)职工偿还、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原件。(六)职工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若为单身,需提供职工本人无房证明,户口本、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原件,并现场签订“单身声明”。租住商品住房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还应提供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完税发票。(七)职工退休的,应提供退休证或县(区)级以上人社局审批的“退休手续”(退休审批表、退休文件)。(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失业证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证明。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3.判处刑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委托授权书;代办人身份证。(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销户证明或火化证、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十)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应提供销户原因为“出境定居”的户籍销户证明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件)。第四章提取额度及相关规定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同一套材料的相关证明不得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提取至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当月或最近一次票据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到百元;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总额;公积金中心必要时可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第十五条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累计已还贷本息金额。第十六条职工偿还、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账户留存贷款余额的5%;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且未出现连续3期(含)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累计已还贷本息金额;结清贷款的,结清时间在一年以内。第十七条职工租赁住房的,在职职工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每年可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若能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支出额提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职工和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第十八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确定单位已为提取人封存:①职工有新就业单位,新单位是本市正常缴存单位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业务。②职工新就业单位是异地正常缴存单位的,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6个月的,由职工本人到新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接续业务。③职工无新就业单位或新就业单位未建制缴存的,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可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申请全额提取并办理账户注销。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取,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金额。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七)、(八)、(九)、(十)项的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五章提取程序及监督第二十一条一年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职工持相关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提取材料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公积金中心应即时办理;提取材料需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如果提取材料涉嫌违规造假的,核实时间不受规定审批时限限制。第二十三条追加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在提取材料审核过程中,如对职工提取材料的真实性有疑义,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在各管理部就近办理。第六章资金支付方式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各类提取应将提取资金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支付现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滨住金发〔2014〕2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10月21日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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