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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统计局信息和分析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充分调动全局干部职工开展统计分析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大统计宣传工作力度,全面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一、评价内容市委、市政府两办信息采用情况,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情况,统计内网信息采用情况,市级以上刊物(国家、省、市党委政府主办的党报党刊、《中国国情国力》《中国统计》《中国信息报》《山东统计》)发表的有关统计工作文章情况。二、评价方法实施量化考评,计分标准如下:1.领导批示:每批示1篇,市级计10分,省级计20分,国家级计30分;2.市委、市政府两办信息:每采用1篇,市级计2分,省级计6分,国家级计10分;3.网络信息:统计信息、分析每采用1篇,市局内外网分别计0.5分,省局网计2分,国家局网计4分;4.发表文章(800字以上):每采用1篇,市级刊物计2分,省级刊物计4分,国家级刊物计6分;5.同一统计信息、分析文章在不同渠道发表、不同领导批示可累计计分。三、结果运用年度绩效考核中对信息、分析工作进行专项奖励;科室所有成员信息、分析得分的合计作为局机关年度评选先进科室的参考依据。四、评价时间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五、职责分工按照《滨州市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宣传工作的意见》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办公室商综合科、计算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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