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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滨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局”或“局”)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便工作开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滨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滨财行〔2014〕3号)、《关于调整滨州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财行〔2015)30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差旅费管理。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滨州市区(指滨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含滨城区、开发区和高新区,下同)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长时间到外地公务出差事项(10日以内),采取向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办法予以确定费用标准。差旅费属于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范围,一般情况下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四条差旅费是为了保障工作人员正常履行公务安排的出差支出,不是变相谋取职工福利,实事求是是出差活动和差旅费报销管理的基本原则,不得虚报冒领差旅费。出差事项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五条局机关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出差的,按规定程序报局领导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滨州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按《滨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滨财行〔2014〕3号〕有关规定执行。市直机关规定标准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乘坐飞机时,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5)1号〕要求购买机票,由出差人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单位银行转账结算,按照《滨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滨财库〔2019〕9号〕要求规定执行。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时,原则上由出差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十条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合法票据据实审核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合法票据据实审核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按照《滨州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住宿费标准调整表》(滨财行〔2015〕30号)有关规定执行。市直机关规定标准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住宿费标准是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即财务支出上限。各级别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十三条住宿费使用公务卡结算,并索取住宿费消费明细清单。第十四条住宿费按日审核计算,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合法票据、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住宿宾馆出具的住宿消费明细清单等据实审核报销。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六条伙食补助限额标准按照《滨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滨财行〔2014)3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即滨州市内(不含滨州市区,下同)出差限额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市直机关规定标准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限额标准按照《滨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滨财行〔2014〕3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即滨州市内出差限额标准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市外出差限额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直机关规定标准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在经批准的实际天数内以包干标准计算。乘坐公务用车出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第六章出差审批与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务出差应完整填写《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务出差审批单》,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审批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办公室备案,另一份经办公室盖章后作报销依据。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局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办理差旅费审核报销时应当提供经办公室确认的出差报告单复印件(附必要相关材料)和差旅费票据等凭证,按局机关财务报销流程报销。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对出差活动和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第二十五条多人共同出差的,带队人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办理出差审批、费用结算、差旅费报销事宜,安排好出差期间的生活、交通事项。报销时所有出差人在差旅费汇总计算单上签字。驾驶人员与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出差的,驾驶人员只办理车辆方面的支出,不得办理其他支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局属单位、各科室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差旅费报销的内容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和时间,认真审核差旅费用。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确保票据内容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工作人员不予报销差旅费。对差旅费报销情况依需要进行内部公示。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产品等。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科室)及相关人员,按照《滨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滨财行〔2014)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滨州市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的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相关规定。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在滨州市内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第三十条到滨州市以外或市内县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滨城行政区域)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局审计与财务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附件:1.滨州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标准调整表2.滨州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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