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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能耗跟着项目走”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推进能耗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破解能耗瓶颈制约,加快推进重大项目落地,依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与《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精准配置、效率优先原则。政府主导:能耗指标收储工作由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任何企业不得私自进行能耗指标交易。市场运作:能耗指标价格采取基准价格制,参照全国用能权交易价格和省内指标需求情况适时动态调整。精准配置:坚持能耗跟着项目走原则,能耗收储指标主要用于保障重大项目落地。效率优先:对经济效益较好,能源利用效率较高的企业,优先给予能耗指标支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能耗指标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能耗指标收储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二、能耗指标收储(一)收储范围1、市级统筹的能源消费增量指标。2、根据重大产业布局调整、关停、整合产能,以及错峰生产腾出有偿用于市级收储的能耗指标。3、根据《山东省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评价结果为低效率类的县(市、区)调减的能耗指标,以及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落后整治类的企业,按一定比例削减的综合能耗指标。4、新能源发电替代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5、其他适用于市级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和煤炭指标。(二)收储数量1、山东省下达能源消费增量指标的30%—40%。2、关停、整合、压减产能,错峰生产等腾出的能耗指标数量。3、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较低效类和D低效率类的县(市、区),分别调减市下达的能源消费增量指标年均值的5%和10%;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落后整治类的企业,削减次年综合能耗指标的5%。4、发展新能源发电替代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消费指标。(三)能耗指标使用1、使用市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范围包括:(1)年度省、市重大项目。(2)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3)省、市“双招双引”重点项目。(4)关系全市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5)其他重大项目。2、使用方式:市级能耗收储指标使用方式为配置使用和溢价购买两种方式。配置使用采取基准价格制,参照全国用能权交易价格和省内指标需求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基准价格暂定为能耗指标200元/吨标准煤,煤炭消费替代指标150元/吨。对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等项目,视情按照基准价格给予不高于20%的优惠。单个项目使用市级收储能耗指标,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能耗总量或煤炭消费量的50%,能耗不足部分由溢价购买方式解决。3、使用程序(1)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能耗指标使用申请,由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发展改革委。(2)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请使用市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对项目是否符合依申请使用条件、是否享受优惠价格等内容形成评审意见。(3)审核确定。使用市级统筹能耗指标2万吨标准煤以下或煤炭消费替代指标1万吨以下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分管市政府领导研究确定;使用能耗指标2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或煤炭消费替代指标1万吨及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对于经专家评审不符合使用条件或审核确定不予使用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回复。(4)签订协议。经审核确定使用市级能耗收储指标的,由主管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能耗指标使用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能耗指标使用数量、使用价格、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5)价款收缴。《能耗指标使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将指标使用费一次性上缴国库。(6)指标下达。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指标使用费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能耗指标使用计划。(四)监督管理1、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指标使用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资金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能耗指标收储和使用计划,按规定编制年度能耗指标收储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后执行。2、资金用途收储资金用于能耗指标和煤炭消费替代指标的收储,支持能耗“双控”、煤炭消费压减、节能和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支出。建立收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安排年度指标收储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3、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使用能耗收储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下达的使用指标:(1)未按时如实填报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或填报虚假信息的。(2)不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的。(3)向第三方核查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的。(4)依申请类项目获得的煤炭消费替代指标未用于本项目,转让其他项目的。(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4、第三方机构责任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暂停其核查业务,取消核查委托;给用能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出具虚假核查报告的。(2)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的。(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的。(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5、管理部门责任能耗指标收储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纪依法给予处理:(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在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三、保障措施(一)健全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能耗跟着项目走”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推进“能耗跟着项目走”工作落实。(二)定期调度指导。加强“能耗跟着项目走”机制建立落实情况的调度指导,定期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情况。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把好钢用在刀刃上,推动我市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升级。(三)强化工作激励。对于“能耗跟着项目走”工作成效明显的项目和县(市、区),在能耗指标、煤炭消费指标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8月28日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能耗跟着项目走”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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