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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47号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规范医疗保险费补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7日 政策文号:济医保发〔2020〕19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保局各科室、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适用范围本通知所指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人员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以下简称参保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人员。二、切实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的待遇衔接(一)随用人单位参保职工跨市、县(市、区)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在医保关系转出地医保待遇享受至缴费之月底,在医保关系转入地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二)随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应从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接续职工医保。自转出地办理职工医保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需提供转出地开具的相关参保材料,补缴时按照转入职工医保后首次参保时的缴费基数进行补缴,转入地可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的,不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的,在转入地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自转出地办理职工医保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需提供转出地开具的相关参保材料,补缴时按照转入职工医保后首次参保时的缴费基数进行补缴,转入地可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的,不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的,在转入地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三、最低缴费年限的确定和医疗保险费的补缴(一)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不含视同缴费年限)。(二)未达到规定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可按我市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人员和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且未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按本人最后一次缴费基数和7%的比例由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办理退休时,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且未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按退休时上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低于补缴时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当年最低缴费基数)和7%的比例由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退休时未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且未一次性补缴的,按补缴时上月养老金为基数(低于补缴时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当年最低缴费基数)和7%的比例由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一次性补足。(三)无力一次性补缴的,按我市现行在职职工医保缴费政策实行分段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段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四)一次性补足至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不计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济医保发〔2019〕50号)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8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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