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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滨州市贯彻落实“水资源跟着项目走”机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45号)要求,为落实“水资源跟着项目走”机制,破解滨州市水资源瓶颈制约,依据滨州市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状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以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为统领,坚持工程建设和机制保障相结合、用好增量和盘活存量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相结合“三个结合”,坚持“增、扩、节、调、管、强”六措并举,全面提升水资源配置和保障能力。第三条紧紧围绕“水资源跟着项目走”,强化水资源调度,优化水资源配置,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努力破解供水保障、调水管理、许可审批、取用水制度等制约,提高重点项目水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做到“重点项目落地到哪里,水资源保障到哪里”。第四条按照水资源禀赋条件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状况,落实以水定需、量水而行,遵循先急后缓、适度从紧的原则,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产业优势突出、水资源利用效率高、符合集约节约用水标准的省、市级重点项目。第二章统筹重点项目供水安全保障能力第五条根据《滨州市水安全保障总体规划》,结合重大生产力项目布局,优化调整建设时序,加快实施重点水源、重大引调水等工程建设,增强工程供水能力,保障重点项目用水需求。第六条加强引、蓄水工程建设,建设坚实供水水网。加快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着力构建三纵(簸箕李与胡楼、小开河与道旭、韩墩与打渔张灌区主干渠)两横(黄河、南水北调干渠)骨干供水工程,实施新建平原水库和现有水库除险加固,逐步完善河沟渠纵横、湖库塘棋布、修固建完善的现代水利一张网。第七条抢抓国家实施南水北调东线二期工程建设机遇,积极开展南水北调东线二期输水、蓄水、供水及水厂等工程建设。积极实施沾化区西水东调、沾化区水库连通、惠民县西支流跨沙河输水工程等区域性调水工程,解决区域内供水不均衡问题。第三章提升水资源承载能力第八条加强再生水利用。实施污水深度处理和配套管网建设,提升再生水利用率。鼓励用水大户使用再生水,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及用水大户必须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利用率达到规定要求。第九条加强雨洪资源利用。实施水系连通、拦河闸蓄水及小型集雨工程等雨洪资源利用工程。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推动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提升地面蓄水、渗水和涵养水源能力。第十条加强微咸水利用。发挥全市微咸水资源丰富的特点,加强田间排水配套工程建设,推广实施微咸水灌溉、咸淡混灌、咸水养殖等。实施苦咸水淡化,鼓励工业用水大户配置一定比例微咸水用于冷却、循环等用水。第十一条扩大海水淡化利用规模。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高耗水行业和工业园区,优先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沿海城镇可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及应急备用的重要水源。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黄河河道外生态水补水长效机制,实现生态用水常态化。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好抗旱应急供水,提高供水保障率。第十三条深入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深挖节水潜力,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健全全社会、全领域、全方位的立体节水模式,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第十四条落实节水优先,严格准入与目标管控。落实不同区域不同行业节水标准,从严核定用水户取水规模。建立节水评价制度,全面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推动各领域、各行业提高用水效率。第十五条以加强需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主要目标,积极培育节水型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初步实现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粗放用水向高效用水、过度使用向主动节约的“三转变”。第十六条建立节水装备及产品的质量评级和市场准入制度,推行水效标识,推动节水认证和信用评价,建立节水工程项目、企业、产品负面清单。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使节水真正成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调度的前提。第四章优化水资源调度配置第十七条合理开发水资源,科学配置地表水,积极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将再生水、雨洪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第十八条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统一调配市内水资源,优化跨区域水资源调配,推动实现各类水资源指标在各县(市、区)间、各行业间调剂使用,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水需求。第十九条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制定调水计划申报、下达和执行等制度规范,推动实现全市调水工作统一调度管理,提高重点项目调水保障能力。第二十条推动实施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促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推动企业和工业园区用水系统的集成优化,实现循环梯级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第五章优化审批及监管方式第二十一条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重点项目选址优先落实水资源保障,对建设项目概况、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取水水源、取用水量、取用水合理性、项目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水资源保护措施、节水措施与节水潜力等充分论证评估,提升重点项目水资源保障水平。第二十二条加强审批服务。在取水许可办理过程中,采取电话、网络等方式,为重点项目主动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指引、要素保障、协调重大疑难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组织专家提前介入技术审查服务,积极推行上门办理、预约办理等服务,切实解决制约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第二十三条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取水许可限时办结制,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取水许可审批承诺时限。结合审批办理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精简审批环节,进一步压缩重点项目取水许可审查、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第二十四条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用水计划。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按照“确有需要,急用先行”的原则,优化水资源调配与用水计划分配,根据用水需求、引水指标、工程能力优先满足重点项目用水计划。第二十五条及时予以公开新发布的取用水制度、用水定额及用水、节水技术规范体系,加大宣贯力度,保障重点项目合理用水需求。第六章完善落实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重点项目用水保障工作专班,建立水资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保障和推进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推进“水资源跟着项目走”工作落实。第二十七条强化督导调度。强化协调和多业务工作协同,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指导,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水资源保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项目高质量推进提供有力保障。加强对水资源保障要素落实情况的调度指导,按要求总结评估“水资源跟着项目走”政策实施效果,对已享受要素保障政策、应开未开以及推进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开展监测评估,避免要素沉淀。第二十八条强化工作激励。将“水资源跟着项目走”工作成效与重点项目安排、单位评先评优等挂钩,对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给予重点倾斜,提高重点项目水资源保障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在有效期内遇国家、省、市政策有调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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