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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在法律服务机构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为深入贯彻塔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0)44号),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在法律服务机构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试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方式,现就在法律服务机构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可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群众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保障和促进平安济宁、法洽济宁建设。二、工作任务(—)在全市法律服务机构广泛动员,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社会形象好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试点。2020年8月,全市层面选择1家律师事务所、1家法律服务所进行挂牌试点,试点期限为1年。(二)2020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至少选择1家法律服务机构进行试点。(三)2021年根据试点情况,在全市推广,通过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运行模式三、实施步骤(一)制定方案阶段(2020年7月—2020年8月》。各试点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将试点任务落细落实,明确时间进度,启动试点工作。市局确定1家律师事务所和1家法律服务所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为试点工作的全面推开积累经验。(二)试点运行阶段(2020年8月》。市局确定的试点单位,参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布局和服务项目,进行“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服务模式的改造升级。改造完成后,进行分中心的挂牌运行,为加强分中心的品牌建设,分中心统一标识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XX分中心”。(三)全面推进阶段(2020年9月一2021年7月)。根据试点情况,各县(市、区)按照“成熟一个、挂牌一个”原则,根据法律服务机构布局和综合服务能力全面推进。建立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工作程序、工作规范、评估标准和满意度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为分中心建设和运行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四)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8月)。分两个阶段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督导调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研指导,总结试点工作的先进经验和亮点做法,为全省工作提供参考借鉴。四、建设标准(一)建设模式分中心主要依托法律服务机构现有资源开展建设,法律服条机构有能力的可以新设场所。分中心建设投入及后期运营以法律服务机构为主,以政府购买服务为辅。(二)人员设置分中心负责人由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从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中选任,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热悉相关业务规范、政策及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文宇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服务机构应保障分中心人员配置充足,每个工作岗位除一名主要负责人员(A岗)外,还应明确一名以上其他工作人员(B岗)),A岗工作人员因故不在岗位时,应指定B岗代其履行职责。每类窗口每个工作日应当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值班。(三)场所设置分中心应设置服务接待区和办公区。服务大厅原则上独立设置,受场地限制的,服务大厅也应区别于法律服务机构,办公区可与法律服务机柚合用。分中心设置要根据法律服务机构所处区域统筹规划布局,分中心总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应设有无障碍设施及必要的安全控制、卫生防护设备等。服务大厅应布局合理、宽敞明亮、干净整洁,设置窗口区、等候区、接待区等。大厅内设立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并有醒目指示牌。窗口区应划分为:法律咨询岗、法律援助岗、综合服务岗等,有条件的分中心可以设立企业法务援助、律师调解等特色服务窗口。(四)基础设施:窗口区应配备有网络连接的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等候区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座椅、排以叫号系统和电子滚动屏,放置办事指南、宣传资料,配备必要的便民设施及用品,提供免费饮用水和免费wifi网络;自助服务区应配备公用的有网络连接的电脑、触摸屏等设备,并放置笔纸和相关表格填写样本。(五)安全设施:分中心场所设置应符合消防要求并配备基本消防用品。有条件的分中心,服务大厅可安装视频监控,窗口安装同步录音系统。分中心服务场所应设置必要的卫生防疫设施和消杀用品等。五、职责分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要按照省、市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职责,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一)市司法局负责在法律服务机构设立公共法律服参分中心试点工作的组织、推进和指导,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负责第一批试点单位的遴选和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试点单位审核,建立试点台账等。市司法局相关科室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分中心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三)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安排部署做好各项配合工作,负责动员法律服务机构申报试点,将参与分中心试点工作纳入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考核,负责分中心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等。(三)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开展本县(市、区》试点工作。对本地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情况和法律服务资源情况进行摸底,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硬件设施和服务辐射区域等确定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各地的分中心运行、评估考核和工作调度统计确定专班负责。负责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四)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负责加强分中心软硬件建设,按照“前台后厂”的要求,采“3+x”窗口设置方式,设立不低于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综合服务等三个服务窗口,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特长设立特色服务窗口。负责建立分中心服务台账,完善运行机制,形成“闭环式”法律服务体系。分中心具体职能包括:1服务引导:了解记录来访人法律服务需求,根据来访人需求进行分流,引导来访人方便快捷地获得公共法律服务;2.法律咨询:现场解答来访群众的法律咨询,根据咨询情况分类提供法律服务;3.法律援助: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或确认承办法律援助案件;4.律师调解:受理调解案件,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解答相关咨询;5.法治宣传教育: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6.承办其它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六、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要将其作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20)44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和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创新探索切实抓实抓好。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推进试点工作。(二)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行业协会要广泛动员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要建立遴选和准入退出机制。要指导分中心建立工作台账,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要建立健全分中心运行的服务标准,制定接待服务的工作指引,完善工作检查评估制度。要加强对分中心的管理,防止工作流于形式对挂牌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假借分中心名义,违规办理业务的,要摘牌并取消试点资格。(三)建立保障机制。要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落实,为分中心长期运行建立保障机制。要强化分中心的公益属性,授予分中心法律援助直接受理点资格。各县(市、区)要加强工作创新,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小企业等工作,积极协调,取项目资金,切实把分中心试点打造成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亮点特色。(四)注重总结宣传。要及时总结并报送试点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和新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分中心试点工作,要挖掘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在参与分中心工作中的先进典型,通过及时总结宣传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人物,不断扩大群众的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试点工作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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