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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0日 政策文号:济财金〔2020〕32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高质量发展年”活动的指导意见》(鲁财合〔2020〕3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全市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5〕18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9〕8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高质量推动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开展,更好发挥PPP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财政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PPP项目奖补资金”),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推广PPP模式的积极性,支持全市PPP项目规范高质量开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PPP项目实施范例,推动更多PPP项目落地实施。第三条PPP项目奖补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可统筹用于项目咨询服务、专家论证评审、法律顾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课题调研、宣传推介、业务培训等各项PPP管理工作的前期费用,鼓励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助推PPP项目签约落地,加快实施,规范运作。第四条奖补资金的申报条件:(一)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财政部、省市关于PPP项目实施程序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二)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了社会资本方;(三)已签署PPP合同,并按合同规定设立项目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等手续。(四)已纳入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系统管理,按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五个推进阶段,及时更新项目进展信息,内容填报真实、详细、完整;(五)市政府批准的重点PPP项目。第六条奖补资金的分配标准:对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已完成采购、签约落地的新建项目及市政府批准的重点PPP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规模、项目进展阶段、项目运作等情况,给予20-50万元的规划、论证等前期费用补贴。已获得过市级奖补资金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第七条项目奖补资金采取申报制,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市直有关部门向市财政局(济宁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申报,由市财政局(济宁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采取材料审核、实地复核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奖补项目进行公示。申报材料包括:(一)财政部门正式行文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二)PPP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三)项目正式签署的PPP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四)项目公司成立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五)市政府重点PPP项目证明材料。第八条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应做好PPP项目奖补资金申报、初审、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奖补政策落到实处,为推广PPP模式创造良好环境。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优质项目。使用PPP项目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九条市财政局(济宁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将根据工作实际对获得奖补资金的项目后续进展进行跟踪,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出现项目签约后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的运作模式改变不符合PPP要求的、社会资本方提前撤资终止合同等情况的,相关奖补资金应追缴收回。第十条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报送申报材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PPP项目奖补资金。对PPP项目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第十一条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济宁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济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济财金〔2017〕40号同时废止。附件:PPP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济宁市财政局办公室2020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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