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企业优惠政策

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关于实施2020年种猪场临时性生产补助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7日 政策文号:济牧发字〔2020〕3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畜牧中心,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太白湖新区农业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精神,提振养殖场户发展信心,扩大生猪存栏,确保生猪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按照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要求,经商市财政局同意,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种猪场给予市级临时性生产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和标准(一)补助对象:全市范围内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种猪生产经营企业。(二)补助标准:一头100kg以上种母猪,补贴1000元。全市范围内共补贴3000头种母猪。二、资金使用范围市财政补助资金的主要用于对2020年8月15日至9月30日从种猪场购置种母猪的补助。三、实施程序和要求市财政补助资金共计300万元,采取“总额控制,先购先补,逾期不补,补完为止”的原则。以种猪企业自愿申报、县级现场审核、市级复核验收的方式进行。(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提前向县(市、区)级畜牧兽医部门申报,并提报《济宁市2020年种猪场临时性生产补助申报材料》(见附件1),详细留存并提报种猪引进各环节影像资料及相关档案材料。(二)县级现场审核。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对种母猪引进期间各环节尤其是种猪进场各个关键环节全程进行现场核实监管,详细核实引进种母猪免疫标识,并逐头记录核实留存视频或图片资料。为确保补贴及时性,县级畜牧兽医部门需最迟在引进种母猪第二天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及汇总表(附件2)报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种质资源科统一受理,同时发送电子版。总额超出后市级将不予受理。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三)市级复核验收。种母猪引进1-2月后,市、县畜牧兽医局会同市纪委派驻组成立专家组,根据县(市、区)提报申报材料情况,对购进种母猪饲养情况进行现场复核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实施单位和补贴数量按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拨付资金。(四)有关要求1、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对种母猪引进要全程监管并对真实性负责。引进种母猪要严格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切实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引进过程关键环节图片及影像资料要详细留存,作为真实性核实的重要依据。2、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卖出后又购进种母猪或购进后贩卖种母猪的申报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参与买卖单位补贴资格。3、引进种母猪需佩戴免疫标识,市级考核验收时将重点查验比对。联系人: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种质资源科2966061附件:1.济宁市2020年种猪场临时性生产补助项目申报材料2.济宁市2020年种猪场临时性生产补助项目汇总表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2020年8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济宁市2020年种猪场临时性生产补助申报材料项目名称:**县(市区)**公司2020年种猪场临时性生产补助申报材料实施单位:(盖章)负责人:联系电话:县级主管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制目录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2、实施内容(引进种猪数量、来源等情况)3、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5)场址平面示意图4、种母猪来源企业资质证明材料(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5、种母猪引进证明材料(1)引种证明(2)购猪发票及相关检疫票据6、种猪引进过程关键环节图片及影像资料(另附电子版)7、申报单位材料真实性承诺函8、县(市、区)审核推荐函(以上材料请严格按顺序装订)。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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