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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4号)要求,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20〕3号),现就我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内容(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1.基础公益研究计划。聚焦环境治理、公共安全、卫生健康、脱贫攻关等重大民生科技问题,开展应用基础性公益研究。市与县(市、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科技计划,市级与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重点研发计划。聚焦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5+5”十强产业重大创新需求,对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制约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示范。市县两级财政根据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市、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相应科技计划,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于新建的市级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等创新载体的补助,由市级财政和有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财政根据相关规划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市、区)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主要通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后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府引导基金等,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拓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渠道,支持当地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市、区)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五)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市、区)委托任务,由县(市、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市、区)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六)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相关规划等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为市级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实施的“渤海英才·杰出贡献专家”“渤海英才·N十佳”优秀人才工程等涉及科技高端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为市级和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市级相关规划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市、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七)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素质等工作的保障,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市、区)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八)引导全社会技术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源进入创新领域,鼓励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根据相关建设任务发展规划等,结合实际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九)科技领域的其他财政支出事项。我市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事项。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市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等予以支持;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市级与县(市、区)结合实际,市级与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20〕3号)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二、配套措施(一)统筹预算安排,落实支出责任。始终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支出重点,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继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只增不减,保障各项科技政策的落地落实。(二)协同深化改革,突出实施绩效。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经费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推进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三)统筹推进改革,修订相关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系统梳理并抓紧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得到全面体现。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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