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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5号)要求,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20〕3号),现就我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内容(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根据省基础标准确定我市基础标准,明确市与县(市、区)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1.公用经费保障。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市定基础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滨政发〔2020〕3号文件规定执行。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不低于市定基础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按照市定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滨政发〔2020〕3号文件规定执行。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城市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今后根据我省校舍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情况相应调整完善市级政策。4.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等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市级财政继续通过县(市、区)级基本财力保障、均衡性转移支付等统筹给予支持,县(市、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市级财政承担的学生资助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1.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全市统一实施的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市定平均资助标准,由市与县(市、区)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参照滨政发〔2020〕3号文件规定执行。今后根据省幼儿资助制度建立情况相应完善我市政策。2.高中阶段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全市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市定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市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市与县(市、区)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市、区)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滨政发〔2020〕3号文件规定执行。3.高校国家助学金。全省统一实施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4.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全省统一实施的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级制定奖励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按照高校隶属关系承担支出责任,部属、外省高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按学生生源地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市级高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5.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全市统一实施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学生生源所在地的市级财政承担,不再按高校隶属关系由高校所隶属的市级财政承担。6.高校赴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全市统一实施的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鲁财教〔2014〕37号文件规定执行,就业所在地为省直管县的全部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分档资助标准和分区域资助面,提高资助精准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对县(市、区)给予支持。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市级根据我省要求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各县(市、区)在确保市定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市定基础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各县(市、区)制定出台本地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教育公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按照保持现有市以下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与县(市、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二、配套措施(一)落实支出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依法依规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教育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二)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三)明确本级权责,完善财政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加强本级统筹,增强本级政府保障能力。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滨州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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