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业务开展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3日 政策文号:济应急字〔2020〕98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应急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局,各中介机构:为切实加强全市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业务开展的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要切实提高报告质量,严禁弄虚作假,套用公司资质、委托第三方代理等各种违规行为。严禁为了追求利润,不按照规定流程开展业务,进行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业务告知程序(一)严格落实从业告知制度。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应急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1号令)、省应急厅《关于加强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的通知》和市应急局《关于启用济宁市应急管理大数据指挥平台中介机构监管系统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行从业告知,具体为各安全评价检测机构在开展评价项目现场勘验或现场设备检测检验前7个工作日内在分别在省、市有关信息系统内进行从业告知(业务开展告知)。(二)生成服务项目信息回执单。技术服务结束后,各中介机构要在市应急管理大数据指挥平台系统上,生成并下载服务项目信息回执单。服务项目信息回执单将作为最后行政许可的核查材料之一。三、严格落实监管系统平台数据填报工作各中介机构要按照市应急局《关于启用济宁市应急管理大数据指挥平台中介机构监管系统的通知》,在济宁市应急管理大数据指挥平台(http://60.211.158.72:8090/admin/#/)注册账号,并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服务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生成并打印服务项目信息回执单,并附在报告后面以备检查。济宁市应急管理大数据指挥平台数据库中设置了中介机构项目组人员信息库,各中介机构在注册信息时要严格认真录入本机构项目组人员信息,并按要求上传人员社保信息证明扫描件,具体项目组人员填写实行姓名勾选制。四、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关决定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许可、安全监督、执法监察过程中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核查中介机构从业告知及服务项目信息的落实情况。对于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从省、市系统进行从业告知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济宁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08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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