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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为缴存职工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第四章账户转移、集中封存第二十条账户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一)同城转移。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本市新单位录用的,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异地转移。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异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与异地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与本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一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集中封存期间,公积金中心将按规定对职工个人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第五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方式、缴存金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从申请账户设立当月或次月起开始缴存,不得补缴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核定,并应当符合本市规定范围;缴存比例按照本市职工缴存比例的双倍执行,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第二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造成停缴的,公积金中心将封存其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停缴后申请续缴的,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续缴申请,并重新签订缴存协议,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从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第二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继续缴存公积金,不得停缴或者降低月缴存额。第六章网上缴存第二十七条公积金中心积极推进网上办理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第二十八条网上办理业务审核标准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第二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对网上业务办理予以监督管理,确保网上业务规范有序安全运行。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缴存单位或者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申请材料及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1).docxPDF版:24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pdf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起草说明:关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意见征集:关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集反馈:关于公开《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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