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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了规范滨州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滨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滨州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由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行政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及实施效果进行调查、评价,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改进行政执法等评估意见的活动。第三条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合法有序、科学合理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府司法行政机构负责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五条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由负责政府规章组织实施工作的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司法行政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关)实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由市政府司法行政机构实施。第六条评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将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或者立法后评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项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单位具体实施。第七条受委托具体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熟悉行政立法、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须的其他条件。受委托承担立法后评估工作部分事项的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第八条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机关名义开展有关评估工作,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评估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第九条评估机关应当对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评估情况。根据上位法须进行修改、废止或者有紧急情况须进行修改、废止的,可以不进行立法后评估。第十条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标准主要包括:(一)合法性标准,即各项规定是否符合宪法和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是否符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程序和具体规定;(二)合理性标准,即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手段是否适当、必要,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等;(三)协调性标准,即与同位阶的其他政府规章是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各项规定之间是否协调、衔接;(四)执行性标准,即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否明确,各项措施、手段和法律责任是否明确、具体、可行,程序设计是否正当、明确、简便、易于操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实施机制是否完备,相关配套制度是否落实等;(五)实效性标准,即各项规定能否解决实际问题,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后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公众的反映,实施成本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六)规范性标准,即概念界定是否明确,语言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简明,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便于理解和执行。评估机关应当根据上述标准,结合被评估政府规章的特点,确定具体的评估标准。第十一条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政府规章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对其中一项或者部分制度进行评估。第十二条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法制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参加。评估小组具体承办评估工作。(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和组织保障等。评估方案报评估机关同意后实施。(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实施机关、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对照评估内容和标准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初步评估结论。(五)形成评估报告。对初步结论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形成正式评估结论,提出政府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第十三条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分析和评估应当尽量采用量化分析方法,做到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评估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估机关、受委托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第十四条评估工作选择调查对象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社会公众应当占有适当比例。评估项目、评估时间、征求意见的电话、网址等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要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规章实施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五条与政府规章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规章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配合做好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第十六条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自政府规章实施2年后6个月内完成,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可以延长3个月。第十七条评估机关所作的评估报告应当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在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退回重新组织评估。第十八条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第十九条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市政府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根据立法后评估报告修改政府规章的,原则上应当采纳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条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政府规章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废止政府规章。第二十一条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政府规章的配套制度需要完善或者实施情况需要改进的,政府规章实施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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