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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强化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济发〔2019〕2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18〕68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5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是指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根据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形成的数据、报告、成果、结论等。第三条本暂行办法中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市财政部门、市级预算部门以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市级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相关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有关工作要求提供本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等相关资料。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目的在于促进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制定和调整政策、优化资源配置等管理工作中,从而提升部门单位的预算管理水平和履职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实施效果。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权责统一、奖优罚劣的原则。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方式主要包括反馈与整改、报告与通报、与预算挂钩、向社会公开、与考核挂钩、与问责挂钩等。第七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予以处理。第二章反馈与整改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将绩效目标“一上”审核结果与部门预算“一下”同步反馈市级预算部门。市级预算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结合“一下”控制数,调整完善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二上”同步报送市财政部门。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在对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运行信息的跟踪监督中发现重大问题后,及时将有关问题、处置措施等情况反馈相关预算部门单位。相关预算部门单位自收到反馈之日起30日内,针对有关内容,将整改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在财政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绩效评价报告反馈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自收到反馈之日起60日内,针对反馈内容,将整改落实情况和评价结果应用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第十一条市级预算部门整改落实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针对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反馈的问题和建议,逐条明确整改完善目标、措施、时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议有回应、问题有对策、整改有效果。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预算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对未按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的予以提醒,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整改落实情况抽查复核,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虚报整改情况的,酌情暂停资金拨付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第三章报告与通报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要逐步将市级重点政策、项目绩效目标、预算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报送市人大;将财政评价结果报送市人大,并可选择部分评价结果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通报市级预算部门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情况。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审计工作有关需要,将财政评价结果以及市级预算部门评价结果和单位自评情况提供市审计部门。第四章与预算挂钩第十六条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与政策、项目设立挂钩。市级预算部门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市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七条将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挂钩。市财政部门将预算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对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预算资金安排应与设立的绩效目标相匹配。第十八条将绩效运行监控情况与预算资金执行挂钩。市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部门单位或政策、项目,及时调整、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并督促部门单位整改落实。第十九条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调整挂钩。市财政部门应有效应用绩效评价反映的相关政策调整建议,包括项目整合、资金使用方向调整、资金分配依据调整等。市级预算部门应以财政评价、部门评价和单位绩效自评结果为依据,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优化预算支出结构。第二十条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根据政策、项目的财政评价等级,市财政部门对其下一年度预算支出,原则上作以下安排:财政评价等级为“优”的,给予优先保障;等级为“良”的,根据整改情况,按照正常或从紧的原则予以安排;对评价等级为“中”及以下的,按不低于10%的比例核减预算,对严重违反规定、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报请市政府调整或撤销。第五章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市级预算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二条市级预算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部门评价报告和单位自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六章与考核问责挂钩第二十三条市级预算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已纳入市直部门单位综合考核体系,市财政部门作为考核责任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考核指标并进行评分,按照市综合考核有关要求,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考核办。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已纳入县(市、区)综合考核体系,市财政部门作为考核责任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考核指标并进行评分,按照市综合考核有关要求,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考核办。第二十五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市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财政资金低效无效、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行为。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第七章工作监督第二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市级预算部门以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相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依规接受监督。第二十七条市财政部门要对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责令整改。市级预算部门要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市级预算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依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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