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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滨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加强政务服务全领域帮办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效率,切实有效地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在各服务区推行帮办代办服务制度,负责对申请人申办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和办事群众委托授权,实行全程无偿帮办代办、咨询、联络等服务。第三条具体工作如下:(一)对企业和办事群众办理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提供咨询服务。(二)在中心投资建设项目服务区设置“帮办代办窗口”,由代办工作人员负责为本市范围内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二)在中心其他9个服务区设立“帮办代办窗口”窗口,安排专门帮办代办人员,建立帮办代办台账,对本服务区内事项进行帮办代办。上述帮办代办事项均是指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可根据服务对象要求进行全程代办或者部分代办。第四条政务服务帮办代办基本原则:(一)自愿委托。凡符合帮办代办条件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服务对象均可提出申请,委托代办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二)无偿代办。在办理服务对象委托的帮办代办事项过程中,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服务对象缴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帮办代办服务。(三)全程服务。在承接帮办代办事项后,应明确专人对帮办代办的事项在委托范围内提供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四)合法高效。政务服务事项帮办代办工作要在遵循法定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高效办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对于政务服务需代办事项,要按照“接待咨询、受理委托、转送相关、协调办理、接受监督”的程序运行。(一)接待咨询。为服务对象提供各类政策以及有关审批服务程序的咨询,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二)受理委托。服务对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代办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与服务对象签订《代办委托书》,进行代办服务。(三)转送相关窗口。代办工作人员接受委托后,向相关窗口下发《协办通知书》,将相关数据材料分别派送相关部门窗口,通知窗口优先办理协办事项。(四)协调办理。代办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送达后,各部门按照相应的审批流程和承诺时限办理,代办工作人员对代办事项要全程跟踪、全力督办,积极协调办理过程中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限办结政务服务事项。在办理过程中,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机构收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代办工作人员应引导服务对象按规定直接缴纳。代办事项办结后,代办工作人员将领取的证照(或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逐件核实,当面送交服务对象。项目情况特殊、需要延长许可时限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相关窗口或代为受理单位负责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五)接受监督。帮办代办服务要严格管理,规范运作,自觉接受市纪委监委及企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确保帮办代办的事项按时限或提前办结,真正使企业和群众方便、满意。第六条帮办代办服务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举止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一切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严禁在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第七条在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必须无条件地为帮办代办工作提供有关便利条件,优先受理代办事宜,保证代办事项能够在最短时限内办结。第八条帮办代办服务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或是服务质量问题的,服务对象可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投诉。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滨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加强政务服务全领域帮办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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