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5日 政策文号:济财金〔2020〕28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市级担保机构:为规范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18〕3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济宁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7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济宁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18〕34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鼓励引导地方和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促进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第三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结果导向的原则组织实施,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第四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确认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相关数据,结合中央财政资金安排规模切块下达我市。第五条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企业,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级切块资金规模、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年化担保额等有关情况,实施因素法补助。其中:某担保企业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该企业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该企业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某担保企业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该企业每笔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某担保企业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省级切块预算资金*(该企业年化担保额/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年化担保额)第六条对政策性引导性强、效果较好,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市级担保机构,财政将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风险补偿、代偿补偿等方式给予支持。第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防止对担保机构简单平均分配,促进政策引导性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特别是加大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担保机构的奖补力度。第八条各县(市、区)及市级担保(含再担保机构)应利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等有效载体,推动银行、担保机构、小微企业等实现资源、信息和业务线上对接,提高融资服务效率和精准度,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第九条市级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应及时全面填报业务范围内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积极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并将本地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全部纳入填报统计范围。并自2018年12月起,按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miit.gov.cn)报送。第十条每年1月底前,各市级担保机构、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财政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包括具体用途、支持对象、金额等)。第十一条每年6月底前,各市级担保机构、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已下达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以及市级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工作,积极谋划,及时制定当地降费奖补政策项目申报办法和措施,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将年度具体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项目汇总表》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下达的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申报材料、有关原始票据和凭证备查。对虚报、冒领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3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济宁市财政局办公室2020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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