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4日
政策文号:滨司〔2020〕3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司法局,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各市直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市司法局研究制定了《滨州市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滨州市司法局2020年7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司法厅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检察院关于做好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企业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至少有一方为企业法人,被告为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用(征收)、行政登记、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涉及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等行政案件。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三)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第四条按照“谁负责、谁应诉”的要求,涉企业行政案件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承担行政应诉职责。涉案部门正职负责人、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或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第五条对本部门或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下列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的行政案件;(二)二十人以上集团诉讼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案件;(三)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四)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五)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第六条人民法院、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涉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涉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第七条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行政案件,涉案部门应当根据业务分管范围和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确定由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第八条涉案部门负责人可以单独出庭应诉,也可以与一到两名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或律师共同出庭应诉。第九条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二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情况,便于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向涉案部门提出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第十条接到人民法院诉讼材料后,涉案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全面分析案情,提前熟悉法庭庭审流程,把握纠纷焦点问题,规范制作答辩材料,全面收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第十一条涉案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应当在开庭前主动与企业对接,了解企业的真实诉求,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涉企业行政案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庭前化解。第十二条涉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答辩,在庭审中说明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理由和依据,对涉案企业提出的事实认定、法律和程序适用方面的疑问作出正面回应。庭审中要尊重司法审判人员和对方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程序和法庭要求,未经法庭允许,不得无故中途退庭。第十三条涉案部门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负责人是化解涉企业行政纠纷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全程参与涉企业行政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庭审后积极与涉案企业进行沟通,切实解决企业实际问题。涉案部门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应当及时将庭审中暴露出的问题向本部门党委(党组)进行汇报,提出整改意见,提高本部门的执法水平。第十四条涉案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人民法院涉企业生效行政裁判,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涉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对涉企业的败诉行政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并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败诉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工作中的问题、有关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本地区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负责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完善配套制度。每年举办行政应诉能力提升专题培训活动,至少组织1次涉企业行政案件旁听庭审活动。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涉企业行政案件季通报制度。建立行政应诉工作台账,根据工作台账与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进行汇总,对涉企业案件行政应诉情况、败诉情况,特别是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等进行通报,对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涉案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七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落实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按要求在系统内开展多种形式法律法规培训,积极组织旁听典型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应诉能力。第十八条涉案部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情况书面呈报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通报同级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一)涉案部门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且未向人民法院、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说明情况的;(二)因未依法答辩、举证而导致涉企业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三)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的;(四)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拒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滨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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