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7日 政策文号:滨市监发〔2020〕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规范滨州市专利奖励工作,根据《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滨州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第三条滨州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主要负责组织和管理市专利奖评审工作、审查评审组初评结果、提出拟奖励名单、裁定异议处理意见、处理专利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第四条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奖励办设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专利奖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分类、汇总、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织公示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评审组应当由技术专家、专利审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参评项目进行量化赋分和初评,对初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第六条市专利奖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三)政治合格,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第七条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每年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发布滨州市专利奖申报通知公告,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第八条符合《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无第六条第二款情形的可以申报市专利奖,并按照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及申报通知公告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第九条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报滨州市专利奖时所有专利权人均应同意;非第一专利权人申报的,应协商指定其中一个本市专利权人进行申报。第十条申报组织或申报人应按照滨州市专利奖申报要求,于评选当年规定的时间经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进行推荐申报,其中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可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是指具备推荐条件的市委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原则上每年度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专利权为企业(单位)的,原则上每年度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第十一条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按照下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奖励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二)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填写推荐意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告知申报组织或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推荐。第十二条奖励办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利的有效性、保护状态、授奖情况等进行检索查新。形式审查结果经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官方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进入评审环节。形式审查依据《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第十三条评审标准(一)重大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颠覆性原创技术发明,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或实施中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2.在解决我市发展的瓶颈制约、促进新旧动能转换、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降低资源能源消耗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3.对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发挥重大作用。(二)一等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重大技术发明,在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中实现重要技术突破,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2.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公共管理和安全等面临的现实疑难技术问题起到突出作用的;3.对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突出作用的;4.外观设计用于工业后,产品系列形成了独特设计风格,普遍被国内外市场认可。(三)二、三等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属于行业核心技术,在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领域解决了关键的技术问题,并取得较大(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2.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管理和安全等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较大(一定)作用的;3.对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较大(一定)作用的;4.外观设计用于工业后,产品凭借独特的设计美感,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大(一定)的认可度。第十四条初评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委托异地评审单位或其他有能力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组织实施。初评分为专业评审、答辩评审、综合评价3个阶段。专业评审,按专业分设专利奖评审小组分别对不同领域项目进行评审;现场答辩,根据第一轮专业评审得分高低按比例确定参评项目进行现场答辩评审;综合评价,对经过现场答辩评审的项目进行不分专业综合评价。评审组对参评项目的三轮评审成绩进行汇总排名,形成初评结果。第十五条终评由奖励委员会采取评审会议或函审方式进行,主要是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确定拟奖励名单。市专利奖励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重大奖、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评审会议到会委员或函审全部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评审会议到会委员或函审全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第十六条奖励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奖励名单由奖励办负责在市级媒体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七条异议处理(一)滨州市专利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提出。(二)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三)奖励办接收异议材料,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形成异议分析材料及处理意见,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经奖励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项目申报人、推荐单位。第十八条奖励办按照程序将通过公示的拟奖励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颁布奖励决定,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九条依照《奖励办法》对获得滨州市专利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奖励办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专利权人奖励证书仅授予获授权参与市专利奖评审的专利权人。发明人奖励证书授予重大专利奖排名前11位的发明人、一等奖排名前9位的发明人,二等奖排名前7位的发明人,三等奖排名前6位的发明人。市专利奖奖金应当按照发明人的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二十条奖励办应将专利奖工作涉及的通知、获奖专利项目的材料、照片、音像资料及会议纪要、表决意见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的专利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还。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20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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