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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2日 政策文号:滨粮办发〔2020〕2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滨发〔2020〕2号)和市食安办《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持续开展“守护舌尖安全”整治全力打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攻坚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滨食安办字〔2020〕4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粮食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最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推动“优质粮食工程”深入实施,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严把粮食质量安全关,不断提升全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二、总体目标2020年,按照国家局、省局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供给水平,促进粮食产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开展粮食收购储存专项检查,加大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力度,严防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到2022年,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取得明显成效,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按照国家、省规划继续深入实施第二轮“优质粮食工程”建设,围绕做实做好“五优联动”,更加注重全链条提升、区域整体推进、企业主体作用发挥,打造“优质粮食工程”升级版。持续开展粮食收购储存专项检查,不断加强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力度。三、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一)深入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行动。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专业化的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组织,有偿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全市累计建设15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成布局合理、能力充分、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满足粮食产后处理需要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二)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行动。按照国家、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总体建设要求,建设与完善1个市级、6个县级粮食质检机构,在省级质检功能作用发挥下,构建以市级为支撑、县级为基础、企业为补充,适合本市市情和粮情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项目建成后,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基本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三)深入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紧扣实现粮食产业兴旺、农民增收、企业增效,满足消费者对优质粮油产品的需求,不断提升粮油优质品率,围绕“五优联动”,强化示范引领,按照国家部署,积极开展推进1个示范县、7个示范企业项目建设,科学合理使用财政资金,规范绩效评价和验收,确保取得实际成效。(四)深入开展强化质量监管行动。重点加强新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质量安全监测,组织开展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检项目清单。做好超标粮食质量监管,严防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五)深入开展监督检查执法行动。突出政策性粮食购销专项检查,发挥12325热线作用,严肃查处涉粮案件,提升执法保障和监督检查效能。全面落实“双随机”监管,积极推进粮食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结合“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夏秋粮收购检查督导,严查拖欠售粮款、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等违法违规行为。(六)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宣传行动。利用“世界粮食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持续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活动。利用现有企业展览馆、科普馆等载体,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普及活动,向公众介绍粮油食品安全保障技术,邀请公众参与互动交流,提升消费者对粮油食品安全信心。多种渠道宣传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讲解粮油质量安全辨别小常识,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主食安全、口粮安全。四、强化工作措施(一)提高政治站位。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是全市食品安全放心攻坚行动12内容之一,是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全年工作重中之重,抓实抓细抓落地。(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责任部门具体抓,形成分工协作、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有关内容将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确保进一步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创新方式,积极组织粮油企业、仓储单位等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切实提升粮食部门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增强企业履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的责任感。加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食品安全知识。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有关工作,并分别于7月15日前和12月20日前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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