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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充分体现规范、便利、高效、廉洁的办事原则,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来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或电话咨询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全面准确地告知服务对象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第三条一次性告知方式:(一)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来大厅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服务窗口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提供完整的服务指南或《一次性告知书》。(二)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事项不明白的,应当向服务对象口头解释说明。(三)公示。在政务服务网、爱山东手机APP等平台或载体公示政务服务事项的内容、办事程序、前置条件、所需要件、审批依据、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人员、监督电话及申请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书》等,方便群众查阅。第四条一次性告知和监督要求:(一)办事群众到中心各部门窗口咨询有关政务服务事项时,相关部门对群众咨询事项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对于手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齐的手续或资料,并存档备案。电话咨询告知的,要做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对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事项,要主动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窗口办理。(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凡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有关批复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件或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及不服上述决定提出申诉、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渠道。(三)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行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政务服务事项出现调整或办理程序、申报材料等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报送监管考核科备案。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人员没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被服务对象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考核扣分、批评教育,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务服务中心各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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