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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夏粮收购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发展改革)局,中储粮滨州直属库有限公司、滨州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为做好夏粮收购监管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全市夏粮收购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0年6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2020年全市夏粮收购监管实施方案按照《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夏粮收购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粮字〔2020〕40号)和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鲁粮字〔2020〕36号文件切实做好2020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滨粮发〔2020〕23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0年夏粮收购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一、实施时间夏粮收购监管与夏粮收购工作同步进行,至9月30日结束。二、监管对象全市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重点监管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三、监管内容各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收储库点定点、收购、质量验收等各环节监管,确保不出现区域性、阶段性“卖粮难”及“打白条”等问题。要积极适应收购市场监管形势变化,调整监管工作重心,强化监管措施,全面检查粮食经营活动情况,重点监管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市场化粮食收购监管。依法依规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为各类市场化主体入市收购创造良好条件。认真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重点对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指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标准上榜、价格上墙、样品上台,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政策信息和12325粮食监管热线宣传海报,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满足售粮农民需要,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严肃查处缺斤少两、坑农害农、拖欠农民售粮款、设置障碍造成农民售粮不畅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二)统筹加强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监管。各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厘清责任,确保政策性粮食定点、收购管理、案件核查、监督检查不出现监管真空。要重点核查“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责权对等一致原则落实情况,排查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确定是否合理,是否以开设分库点、分库设点等名义变相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委托收储或租赁库点;要重点核查收购环节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情况,排查收购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增扣量规定,是否存在抬级抬价、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等违法违规行为。(三)加强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活动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106号)要求,督促有关单位按照“谁租仓、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的管理。同时,将租赁库点收购、储存情况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库存数量、质量状况以及租赁合同、安全生产协议、粮权公证证明等,排查企业涉诉涉案、涉粮债务纠纷等风险。要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租赁之名推卸管理责任等执行政策不规范行为,与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隐患,影响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等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储粮安全。(四)加强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要督促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库点)配齐检、化验仪器等设备,培训业务人员,准确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重点核查“谁验收、谁扦样、谁负责”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排查储粮库点是否故意提前“埋样”应付检查,是否存在填充稻壳、秸秆、筛下物等杂质抵顶库存问题;核查运粮车辆登记、检验、检斤、卸车、车辆出库的全过程影像资料、“一卡通”系统录入及流转单据的填写等情况,排查是否存在一车粮食重复过磅、虚假收购高报库存、掺杂使假冒充库存等违规问题。在继续严把入库粮食质量安全关前提下,还要加强对小麦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把关,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入库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每批次入库粮食质量情况。完善粮食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国粮发〔2018〕99号文件有关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检验和不达标粮食处置的规定,重点加强质量验收。(五)加强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宇向东市长讲话精神,做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明察暗访检查工作,市局成立3个粮食行业明察暗访小组,开展以“四不两直”明察暗访为主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强化安全服务指导,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分工如下:一组:责任领导蔺兵川责任科室产业发展科责任分工惠民县、阳信县、中储粮滨州直属库二组:责任领导马立明责任科室仓储与科技科责任分工滨城区、博兴县、滨州国家粮食储备库三组:责任领导董昭旭责任科室储备科责任分工沾化区、无棣县、邹平市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各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行动方案制定情况,“四张清单”、挂图作战、台账管理、“一企一策”落实等情况;各级粮食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消防安全情况,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使用情况;粮油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粉尘防爆情况,消防安全情况,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7月1日前,各小组将明察暗访工作情况和四张清单(附件1)报产业发展科邮箱,邮箱地址bzslsjcyfzk@163.com。各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要督促粮食承储企业对拟用储粮设施的安全性和储粮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做到风险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要核查驻库监管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内容和频次是否得到落实,是否以巡查代替驻库,是否存在监管流于形式,严重失职渎职等问题。要督促指导企业在收储期间,严格落实《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及“一规定两守则”等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储粮技术措施,针对简易设施的特点切实做好防汛、防火、防鼠雀、防虫霉等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到粮安、库安、人安。四、监管方式(一)夏粮收购期间,各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启用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检查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监管系统(山东)进行公开,规范对定点、收购、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做到检查信息全过程留痕,切实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监管,要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健全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及处理情况等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实现监管全覆盖。(二)市局成立夏粮收购调研督导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夏粮收购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督导。具体分工如下:一组:责任领导蔺兵川责任科室产业发展科责任分工惠民县、阳信县、中储粮滨州直属库二组:责任领导马立明责任科室监督检查科责任分工滨城区、博兴县、滨州国家粮食储备库三组:责任领导董昭旭责任科室储备科责任分工沾化区、无棣县、邹平市调研督导内容主要包括:各县(市、区)夏粮收购工作准备情况,资金供应情况;夏粮生产、收购进度,质量,收购价格和后期走势分析;各类收购主体收购情况;储备粮轮换情况;增储和政府信用保证基金夏粮市场化收购目标完成情况;夏粮收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完善现行收储政策的意见建议等。调研督导结束后,各组要将督导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7月6日前报市局储备科汇总。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监管责任。加强夏粮收购市场监管,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务必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及时分析研判收购监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高度的责任感,把夏粮收购专项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中储粮直属库的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将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二)加强层级监督,严查违规行为。各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要按照“在地原则”,对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收购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监督企业限期整改。对查实的问题要严惩不贷,严肃问责。对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要立案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要建立健全收购监管追责问责机制,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及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页等方式,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和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将有关政策解读到位,引导企业主动遵规守纪,引导种粮农民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妥善解决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涉粮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收购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四)加强情况调度,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报告制度,从6月起,每月20日前通过云平台向市局报送检查情况,并将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监管中发现的潜在性苗头性问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情况、案件举报核查情况、采取的监管措施、政策建议等)报送市局监督检查科邮箱。涉及收购监管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夏粮收购结束后,请各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于10月10日前,书面报送夏粮收购监管工作总结,并将电子版发送市局监督检查科。附件: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明察暗访企业单位、问题、整改、责任清单附件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明察暗访企业单位、问题、整改、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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