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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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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参与济宁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信用档案,优化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营商环境,引导供应商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供应商参与济宁市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参与济宁市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四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供应商信息登记第六条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申请进入供应商库。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可登记入库。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第七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八条申请登记信息的供应商应当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有效期、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声明在提出登记申请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九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申领CA,实行省内CA统一认证,供应商不必重复申领。第三章供应商权利第十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平等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获取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二)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三)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询问;(四)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五)供应商授权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应当场提出询问;(六)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七)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保守自身商业秘密;(八)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九)依法享受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相关的预留份额、评审优惠、价格扣除等政策;(十)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十一)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十二)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十三)履约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相关约定,合法收取相应款项;(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章供应商义务第十一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二)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采购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四)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五)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注册,并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或公告要求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六)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响应)文件。(七)按规定接受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自身情况;(八)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包含采购文件要求的废标或无效条款以及对强制节能产品要求等),并保证响应情况真实、有效;(九)在开标现场遵守纪律,不得影响正常采购秩序;(十)在评审过程中,按要求进行答疑、澄清或承诺;(十一)中标(成交)后,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十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十三)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应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十四)供应商提交《质疑函》或《投诉书》的,须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并对事实依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供应商网上商城管理第十二条供应商参与网上商城实行广泛入驻制。按照“符合法律法规、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广泛竞争、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供应商通过公开征集、承诺入驻的方式入驻网上商城(行业主管部门有管理要求需通过采购程序产生入驻供应商外的项目除外)。第十三条供应商入驻商城,应当按照商城入驻规则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作出诚信交易、服从管理的承诺,制定良好的本地化服务方案,自愿签订入驻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入驻网上商城供应商应当按照商城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第六章供应商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6)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8)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9)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0)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1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1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其中,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6)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第十六条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且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第十七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第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十八条供应商在全市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第十九条供应商在投诉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捏造事实;(2)提供虚假材料;(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性,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第七章供应商信用管理第二十条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建立供应商信用档案。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如实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信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经审核确认后予以记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存在本办法第四章所列情形的,按不良行为记入该供应商信用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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