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0日
政策文号:济防办发〔2020〕3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国有资产有效利用,维护部门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磋商、订立、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保管合同文件资料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人防资源利用的契约性法律协议,包括以下类型:(一)人防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转让、物业管理等合同;(二)行政征收、征用合同;(三)科研、咨询等委托合同;(四)政府采购合同;(五)招商引资、对外合作合同;(六)其他合同。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订立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以办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机关各科、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六条禁止下列行为订立合同:(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五)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七条合同承办单位主要有以下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评估;(二)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资信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三)负责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拟定修改合同文本;(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综合科进行涉密审查,报财务科进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审查,报法宣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六)负责合同的履行;(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存档资料。(九)负责对涉密合同按照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起草、保管、文本拟定、存档变更等全过程管理。第八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合同涉及项目应经过领导班子研究通过立项,并列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大项目和临时性任务,经过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可按要求推进立项,协调追加财政预算。(二)磋商。合同承办单位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人的磋商工作,在磋商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认为需要法宣科工作人员参与的,法宣科可以派人参与。(三)合同文本拟定。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合同文本,认真研究签约事项,认真审查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合同项目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填写《济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合同会审意见表》。(四)风险论证。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应当进行预先分析论证,必要时应听取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和论证。(五)合法性审查。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合同不得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法宣科负责。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案)报法宣科审查,法宣科视情邀请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1.承办单位负责提供下述材料:(1)合同的文本;(2)综合科、财务科及其他单位审核意见;(3)合同相对人基本情况;(4)项目招投标文件;(5)其他有关审查需要资料等。2.合法性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主体是否适格;(2)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3)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4)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约定;(5)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对合同权利、义务分配和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对金额较大、条款存在争议的合同,法宣科应当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并根据法律顾问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法宣科不对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意见一般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作出。(六)合同报批。经合法性审查后,办机关或直属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办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前提交办党组研究决定。(七)合同签署。合同经批准后,承办单位应与合同相对人正式签署合同。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八)合同备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合同文本(原件)留存并报送法宣科编号备案。同时,抄送财务科。涉密合同不需备案。第九条法宣科主要有以下职责:(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协调法律顾问出具法律论证意见书,并对合同进行备案。(二)会同法律顾问,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第十条综合科主要有以下职责:(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据安全保密法规制度进行审查,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安全保密工作责任落地落实。(二)严格对合同加盖印章的使用规程,保证合同在相关单位和办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审核、审批确定后加盖印章。第十一条战备资产管理科主要有以下职责:(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据财政法规制度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同金额、支付方式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二)监督检查合同订立、履行、支付的重点环节,对有效履行合同和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第十二条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印制份数不少于4份;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或诉讼的,应当有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或属地法院。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因办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一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先就解除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后,确定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会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合同解除有关事宜。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向办党组汇报,重大问题或重要纠纷的处理方案应该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后实施。第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单位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发生:(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第十七条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第十八条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放弃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三)各种批准文件;(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音像资料等;(五)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项目重大事项的监督日志;(六)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档案应当自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签订合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办主要负责人是签订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合同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和合同承办单位、审核审查单位对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合同承办单位、审核审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三)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本部门单位利益的;(五)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六)在应诉过程中,因逾期举证、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而导致败诉的;(七)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部门单位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八)擅自泄露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造成丢失的;(十)非法干预或影响工作人员依法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法宣科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除具有本条第(四)(五)(八)项行为或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违反法律规定外,不因其合法性审查行为而被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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