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执行鲁建房字〔2019〕3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0日
政策文号:济建〔2020〕28 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各支行、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鲁建房字〔2019〕37号)(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贯彻执行《省暂行办法》,实施信用管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通过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引导企业守法守规开发经营,切实保障广大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开发行业健康发展。二、强化职责分工(一)住建部门牵头统筹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和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及制度建设等工作。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住建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各项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填报企业信用信息。三、健全制度约束(一)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济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现阶段信用评价以《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为标准,作为信用计分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行业发展需要等,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信用评价标准。(二)统筹信用平台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建设“济宁市房地产开发监管平台”,以该平台为依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做好同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服务平台、各有关部门平台的信息对接与共享工作。四、加强部门协作(一)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建立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协作机制,定期向同级发改、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审批、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征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同时,要及时主动推送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二)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涉及的奖励性、惩戒性措施,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评价结果严格执行。附: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中国银保监局济宁监管分局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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