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9日 政策文号:滨国资〔2020〕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属国有企业:《关于市属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市属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文件精神,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现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就指导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把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着重把握以下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需要与当前发挥年金激励作用的需要,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二)效率与公平相兼顾。既要体现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要求,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覆盖、规范运行。(三)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要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和职工意愿,坚持统筹设计,稳步推进,促进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四)保障年金基金安全和增值。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企业年金形成的基金纳入企业年金运营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组成的治理结构优势,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安全。企业年金基金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二、严格遵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市属国有企业以公司法人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企业盈利,预期经济效益稳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三)具备规范的管理基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四)具备合理覆盖面。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实施企业年金,原则上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人数要达到全部职工人数的50%,并且权属重要骨干企业普遍实行。三、科学设计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内容。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要求,统筹设计整体年金方案,并针对各权属企业实际情况分步实施,不能一刀切。企业年金方案应重点考虑解决以下问题:(一)整体优化薪酬结构根据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科学设计企业年金方案,发挥企业年金的长期、弹性激励优势,适度把握激励的范围和深度,使之与当期激励有机结合、导向一致,形成长短期互补的薪酬激励体系。(二)合理确定年金缴费水平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应在充分考虑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年金缴费水平,原则上要符合人工成本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升相匹配的原则。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2%。企业应建立缴费水平动态调整机制,续费比例与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效益下滑较大、人工成本支出水平较高的,应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水平。企业出现经营亏损等情况,应中止缴费。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产出水平原则上不应降低。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的缴费水平应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缴费水平,避免互相攀比。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应相互匹配,年金制度实施的初期,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最低不得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不含补偿性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三)有效发挥年金激励约束作用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应根据职工贡献和岗位责任,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年金费用不得高于职工平均年金费用的5倍。对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也可自企业年金计划启动后起计)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满5年可归属职工个人。(四)兼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实施年金制度,要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统筹考虑,逐步规范统筹外项目支出,保持新老制度和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在国家和省规定外不得再为其发放住房补贴等统筹外补贴。其个人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前由企业负担的国家和省规定的统筹外项目水平的,可通过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四、规范企业年金运营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营和管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一)规范选择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企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企业应通过受托人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二)规范与管理运营机构的法律关系。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由企业按规定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年金受托人按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企业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应确定委托合同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三)切实加强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要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其中,个人账户应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企业年金基金的支付和转移应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非因职工退休、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不得提前支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四)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运营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事项和内容,向委托人及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行。每年3月底前,企业应将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年金实施情况报告市国资委,重点报告企业、职工缴费变化情况,以及企业中止缴费情况等。将企业年金实施情况纳入全面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检查范围。企业违反年金制度及本意见有关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加强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企业年金的企业应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加强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年金工作的组织指导。企业也可根据实际自己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监控、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选择、监督、评估、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二)履行相关程序。企业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意见制订年金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市国资委备案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认真清理,规范完善企业年金方案,经市国资委备案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政策解读|图文解读关于《关于市属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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