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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23-2019)、省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鲁政发〔2018〕31号)、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鲁建金字〔2020〕3号)等文件要求,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取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二、取消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三、此通知自2020年6月5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附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6月1日附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近期,我中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23-2019)文件中,未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现根据文件要求,取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突出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办法》(滨房公委发〔2015〕3号)文件中关于“职工购房,可以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政策”,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文件要求执行的。目前,省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鲁政发〔2018〕31号)文件中已经宣布鲁政办发〔2015〕34号文件失效,同时省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鲁建金字〔2020〕3号)文件要求我市对提取政策进行整改,因此我们取消了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政策解读|图文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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