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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开发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有关公立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和医养健康产业发展,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决定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下列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成本、市场供求、服务情况自主确定。(一)经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核准设立的整形美容科室(含门诊和病房)提供的整形美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二)各医疗机构在设立的独立医疗区域内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该独立医疗区域应有显著标识、副主任以上医师坐诊。提供特需服务要符合特需医疗规模控制要求。(三)美容性口腔正畸项目(具体放开项目详见附件)。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行为规则和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三、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放开项目的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的基本稳定。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将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方便病人自主选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附件:放开的口腔正畸治疗项目滨州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5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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