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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要求,结合滨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对我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外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湖泊、矿产、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二、主要任务(一)完成基础资料收集汇总开展全市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资料收集汇总工作,依据国家自然资源划分标准和各类保护地管理或保护审批资料、第三次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摸清我市自然资源家底。(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配合)(二)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的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市范围内由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组织开展的自然保护地、河流湖泊、海域、矿产资源、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做好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地籍调查、界线核实以及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配合)(三)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主要包括森林、地质、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根据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自然保护地本底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地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和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四)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调查、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地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和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配合)(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察、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和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六)开展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外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成果,结合林草资源、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地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和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配合)(七)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渔业、行政审批服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大数据局负责,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配合)三、时间安排按照国家和省两级统一部署要求,利用五年时间完成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8月底前)1.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2020年8月底前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3.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根据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培训计划,组织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出台的相关标准、规范。(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9月-2022年12月底)市、县两级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中,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开展确权登记。(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1月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四、职责分工结合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际,市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发展渔业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级工作经费。市生态环境局:1.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质监测等成果;2.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3.协助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市水利局:1.提供水流、湖泊、水库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湖岸线划界有关资料,河长制中的河长信息,取水许可等成果;2.协助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市农业农村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市海洋发展渔业局:1.提供海域专项调查成果和无居民海岛专项调查成果;2.提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有关资料;3.协助划定海域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排污许可等相关许可资料。市大数据局:协助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自然资源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建立滨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渔业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部门要健全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沟通、协调,如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要积极协商研究解决,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及时纠正、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二)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三)建立相应制度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建立检查、巡查、质量核查、月季报等制度,严格把控质量和进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编制资金预算、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加强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工作开展,适时组织前往相关试点地区进行调研学习。加大技术培训力度,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技术人员,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理论和实务培训,积极推广技术创新,打造高素质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专业队伍。(五)做好政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发动,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附件:滨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滨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郝吉虎(副市长)副组长:梅振鹏(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邱延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成 员:朱 波(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建波(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韩 涛(市生态环境局副县级干部)潘清军(市水利局副局长)张程鹏(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朱庆亮(市海洋发展渔业局副局长)刘秀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孙昌亮(市大数据局党组成员、市大数据应用中心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邱延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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