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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创建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和省、市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富强滨州为指引,科学统筹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及社会各方面资源,更好满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健康养老需求,积极创建省级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8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医养结合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18〕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医养结合、统筹发展,保障基本、分类实施,创新发展、突出特色,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的原则,以健康滨州建设为引领,以满足全市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医养健康产业新旧动能转换为动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二)工作目标。积极推进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开展老年科或康复科并开展安宁疗护服务试点,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就医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全市培育7个省级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至少培育2个医养康养示范社区含日间照料中心、2个医养康养示范机构、2个省级医养结合示范乡镇(街道)(包括已公布或者正在公示的名单)名单、2个医养结合村。二、重点任务(一)打造医养结合网络体系1.重点发展居家医养。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以二、三级医院为依托,加快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进程,优先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积极发展家庭病床,做实居家医养。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和服务需求,分类设计签约服务包。60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每人每年原则上不低于130元,所需资金主要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分担。2.深度拓展社区医养。鼓励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活动中心、托老所、幸福院等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嵌入式”发展或签订合作协议,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配备护理人员、康复护理设施设备和器材,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设立托老科、安宁疗护床位。3.规范扩展机构医养。本着供求适度原则,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养老资源,整合、新建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医疗、保健、康复及护理服务。鼓励医养结合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一定比例的安宁疗护床位,各县市区至少有2所医疗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二)建设医养结合人才体系本着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素质优良的目标,依托医科院校、职业院校,加大人才教育、培训、引进力度,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探索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培训模式,加大对全科医生、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健康管理师、养老护理员等人才的常态化培训力度。通过举行医养照护员大赛促进医养结合机构人才技能提升。(三)完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1.完善医养结合平台建设。依托全国医养结合平台、山东省医养结合平台摸清各县市区老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充分利用现有卫生、养老等服务资源,各县市区至少设置1家健康养老需求综合评估中心。2.健全服务规范和标准。依托日间照料中心或医养结合机构,完善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指南,研究制定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监护制度,建立居家医养服务质量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科学化、精细化水平。3.推进中医药医养结合。深入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以老年人为重点,开发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产品,提供规范的中医健康干预服务。积极创建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4.促进医养结合相关产业发展。推进“医养结合+旅游”,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旅游产品,探索城市老人乡村养老新模式;推进“医养结合+体育”,建设适宜老年人的体育健身场所,鼓励研发老年体育运动用品;推进“医养结合+食品”,开发适老性食品,扶持健康食品产业发展;推进“医养结合+企业”,发展一批医养健康特色企业,重点支持医养健康产业园、康养片区等加快发展。5.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智慧化。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有效对接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以及其他健康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式、可视化的健康咨询、远程监护、预约诊疗、诊后跟踪、康复指导、关怀照料等服务,鼓励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拓展研发无线定位求助、紧急呼叫、跌倒监测、老人行为智能分析、视频智能联动、门禁系统联动等功能。建立集居家社区养老、医疗救护、健康咨询、生理监测、远程健康管理、养生康复、亲情关爱、互助养老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将医养结合纳入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目标考核,推动医养结合工作全面开展。(二)强化部门科室协同。要按职责做好医养结合相关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强化推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三)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公众号、微信、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健康养老知识和各级扶持政策,弘扬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引导转变传统养老观念,鼓励失智、失能、部分失能老人进入医养结合机构享受专业化养老服务。(四)强化考核监督。各县市区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市卫生健康委择期对各县市区进行绩效考核。(五)抓好项目库建设。各县市区建立医养结合项目库,实行分类指导、分级储备、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四、时间进度第一阶段:2020年5-6月启动阶段。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广泛社会动员,明确责任分工。第二阶段:2020年7-9月全面建设阶段。针对亮点工程、创建乡镇(村居)、创建机构开展针对性综合性指导帮扶,创建支持性环境。第三阶段:2020年10月考核评估阶段。开展创建评估,总结验收工作。联系人:赵涛涛8198969附件: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县(市、区)工作指南(试行)附件: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县(市、区)工作指南(试行)一、组织管理(一)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创建医养结合示范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医养结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医养结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三)卫生健康部门明确医养结合工作管理机构,分管负责同志和专职干部熟悉医养结合政策和当地医养结合工作情况。(四)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医养结合政策,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医养结合配套政策,特别是在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运营、人才等方面明确扶持政策。(五)加强辖区内医养结合机构的监管,规范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各县(市、区)均应建立1所健康养老需求综合评估中心,开展健康养老监测。(六)鼓励创新,在医养结合机构设置审批、老年人签约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等方面探索突破,体现示范引领作用。二、居家及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七)积极推进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查体、健康管理、慢性病处方、家庭病床、家庭巡诊、长期护理康复等签约服务。(八)加强老年人疾病防控工作,普及健康养老知识,促进健康老龄化理念和医疗保健知识宣传进社区、进家庭。注重老年人心理健康,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评估和老年痴呆症、抑郁症等筛查和规范治疗。(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房屋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置、服务功能和运行管理五个方面实现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设置康复医学科。各县(市、区)至少有2所医疗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十)建立集居家社区养老、医疗救护、健康咨询、生理监测、远程健康管理、养生康复、亲情关爱、互助养老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老年人尤其是独居、空巢老人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全天候无缝对接。(十一)推动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嵌入式”发展或签订合作协议,为社区养老提供医疗服务。(十二)加强社区医养服务设施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社区的公共设施特别是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节点实现无障碍改造。建设一批老年健身场所设施,推广科学适宜的健身娱乐项目。(十三)鼓励通过第三方保险、居民自费等方式,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购买针对老年人的差异性养老服务,提升医养结合服务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十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管理、运营社区医养结合机构,逐步实现医养服务的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十五)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建立志愿者队伍,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三、机构医养结合服务(十六)严格落实《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2721-2015),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十七)各县(市、区)重点扶持2家规模较大的医养结合机构,用于医疗和养老的床位应不低于200张,同时具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资质,能够提供连续、适宜、规范、便捷的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服务模式可推广、可复制。加强收治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十八)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机构的,要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设置并加强老年病科(区)建设,满足老年人就医需求。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老年病、安宁疗护等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鼓励改造一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非建制乡(镇、街道)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向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延伸。所有医疗机构均能为老年人提供就医绿色通道。(十九)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应按照相应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有关管理规范设置专科医院、护理院(站)或门诊部、卫生所(室)、医务室等,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医疗服务。所有养老机构均能够通过不同方式提供医疗服务,医养结合机构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二十)建立医养联动工作机制。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打造医疗养老服务共同体和发展共同体。鼓励乡镇卫生院和农村养老院建立“两院一体”模式,实现机构共建、资源共享、服务融合。(二十一)鼓励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医疗、保健、康复及护理服务,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二十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积极推行公建民营,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四、医养健康产业(二十三)积极推进医养相关产业跨界融合。根据本地的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及产业发展趋势,探索发展“医养结合+旅游”“医养结合+体育”“医养结合+企业”等新业态,培育和发展符合当地实际的医养健康产业,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养健康需求。各县(市、区)至少扶持建设1家特色鲜明、示范性强、有发展潜力、能带动全局的医养结合示范项目。(二十四)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开发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产品。推进中医药体验式服务融入老年旅游、传统文化等主题项目建设,把中医药文化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二十五)鼓励各地打造一批医养结合健康旅游项目,建设一批自然生态环境适宜、医疗服务条件良好的“医养结合村”,探索城市老人乡村养老新模式。(二十六)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智慧化、产品智能化。鼓励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研发推广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和自助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和康复辅助器具等。建设智慧健康养老示范社区。五、人才队伍建设(二十七)建立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工作人员的激励和使用政策。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护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资格。完善并落实本专科毕业生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奖励补助政策。(二十八)加大对全科医生、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健康管理师、养老护理员等人才的常态化培训力度。(二十九)定期开展医养结合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加大乡村医生在康复、护理、营养等方面培训力度,进一步发挥好乡村医生在农村老年居民医养结合中的作用。六、政策支持(三十)在统筹整合相关资源基础上,加大医养结合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医养结合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落实一定比例用于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十一)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老年人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规定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老年人口实行倾斜性政策。(三十二)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好医疗护理和长期护理的有机衔接,可探索开展面向城乡居民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三十三)落实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申请入住医养结合机构的,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其他经济困难老年人,通过最低生活保障、高龄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三十四)对医养结合项目及医养健康产业在规划建设、土地保障、财政税收、行政许可等方面给予支持。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医养健康产业母基金,为医养结合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平台。(三十五)深化“放管服”改革,对于新办医养结合机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实行并联审批。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整合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七、医养结合知晓率和满意率(三十六)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健康养老知识和各级扶持政策,引导鼓励失智、失能、部分失能老人进入医养结合机构享受专业化养老服务。(三十七)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对医养结合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三十八)辖区内老年人对医养结合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政策解读|图文解读《关于印发<创建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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