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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科技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海关,各相关研究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推进国家生物安全,进一步加强我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省畜牧兽医局等相关单位印发的《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0〕14号)文件有关要求,关于做好我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一、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管理市农业农村、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完善实验室电子备案及信息化系统(网址:http://61.156.14.29:8102/system/layout_html/index.html),加强对动物病原卫生物实验室的设立管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要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必须达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条件,取得国务院科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或批准。已建成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必须向当地所在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部门、环境保护部门6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一次全面普查,互通实验室备案情况。市农业农村局每年6月底前将辖区内所有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情况上报省畜牧兽医局。二、加强动物病原卫生物相关活动管理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批准。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品,需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凭批准文件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品实行集中保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和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品,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机构和相关专业实验室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品。采集动物病原病原微生物样品要符合《条例》规定的要求,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原则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执法,督促各实验室严格落实实验活动安全承诺制和实验活动报告制,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或运输其菌(毒)种或者样品、未经指定保藏其菌(毒)种或者样品的,要严肃查处,从重打击。三、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管理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纳入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科研项目的设立、申报和审批工作中。各农业农村、教育、科技、卫健委、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协调机制,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强化资源信息共享,做到协同协管。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科技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卫生部中科院中国科协关于加强我国病毒研究成果发表管理的通知要求》强化监管,规范本系统内有关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成果的发表刊登,并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相关绩效评价中。四、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本系统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管理,落实生物安全监管责任制,切实将责任落实到单位,明确到个人。严格出现监管漏洞。要压实本系统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主体责任,组织本系统相关实验室签订生物安全承诺书,督促建立健全生物安全保卫相关制度、生物安全应急预案等规范制度,加强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接收、使用、保存、销毁的全链条安全管理和对外交流管理,定期开展培训,严格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确保生物安全。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深入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验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动物病料管理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隐患,要立即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联系人:赵璇电话:5083356邮箱:bz5083356@163.com附件:省畜牧兽医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健委、省自然资源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农科院《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滨州市农业农村局滨州市科学技术局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海关2020年5月20日政策解读|图文解读《关于印发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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