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宁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宁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0日 政策文号:济审服发[2020]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民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改进服务方式,让群众“少跑腿”,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鲁民〔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习外地市的先进经验和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分工,现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市政府提出的“能放则放、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级”的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坚持以社会组织住所所在地登记的原则,以县级审批部门登记为主。二、市级相关部门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支持发起成立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应由市级部门登记的,可以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登记。三、冠以“山东省”或“山东”、“济宁市”或“济宁”字样的普通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等法人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已经下放至县级的,根据同级登记原则,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由县级审批部门负责;对已经在市级登记的存量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教育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学校、医疗机构等),其所对应的前置审批事项已经下放至县级的,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其登记管理工作由县级实施。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民政局协调省民政厅做好开通社会组织法人库的县级命名权限和数据划转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再受理前置审批为县级部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批业务。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宁市民政局2020年5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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